-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9-16
- 【生效日期】2007-09-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进行预售或变相预售。严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放号、内部认购、内部认筹、内部登记、办理“VIP卡”等形式收取定金、诚意金、会员费等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已收取以上费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退还违规收取的所有费用,并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清退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同时提供市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一房一标价报备回执单。
规划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低层住宅,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不得少于1.5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少于1.5万平方米的低层住宅,应当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除低层住宅外,规划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它项目,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的,应当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受理申报预售许可。
二、严禁捂盘惜售。商品房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公开销售,不得拒售和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
三、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一房一标价制度,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将拟售商品房的一房一标价送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备,销售过程中的价格变动必须事先送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并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逐一公示房号和相应销售单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高于公示价格的售价出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不得在经营成本没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捏造、散布涨价谣言哄抬价格;不得采取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或谎称将要提价等欺诈行为误导、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房。
四、加强房地产广告的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虚假广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信息。
五、提高房源信息透明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布房源动态销售信息,并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所公示的房源信息保持同步、一致。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应在其大屏幕和福州房地产信息网实时发布已办理预售许可证楼盘的房源销售信息。
由市建设局负责收集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信息,汇总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市建设局配合,每周在福州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在建商品房信息和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楼盘销售动态信息。
六、加强期房销售管理,严禁期房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认真核对购房人身份证件,落实购房实名制,严禁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再行转让。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进行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后,每周汇总抄送市房管局,汇总资料应包含每户已售商品房的主要信息。
七、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市房管局应加强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记录定期公布,并列入房地产行业信用档案,对房地产行业诚信度较差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八、建立商品房销售监督检查机制。由市房管局牵头,组织市物价局、工商局、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建立联合抽查制度,每月不少于2次,对在建楼盘进行抽查,并将抽查和处理情况汇总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
九、处理措施
1、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房地产项目,除清退已收取的预定款外,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予以延期3个月发放预售许可证(从其具备预售许可条件算起)。情节严重的,予以延期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后发放预售许可证。
2、违反本通知第二条,捂盘惜售的房地产项目,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收回其预售许可证,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延期3个月直至竣工验收后发放预售许可证。
3、违反本通知第三条,串通合谋涨价的房地产企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责令其纠正,并处以3万-3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谣言哄抬价格及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房地产企业,责令其纠正,并处以2万-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予以暂停办理该项目预售合同备案手续,或依法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4、违反本通知第四条,违规发布房地产预售信息或虚假广告的房地产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举报电话:
市房管局(87553590)
市物价局(12358)
市工商局(12315)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87529564)
二○○七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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