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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申请调整液态流出物排放放射性控制值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7〕117号
  • 【发布日期】2007-09-17
  • 【生效日期】2007-09-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申请调整液态流出物排放放射性控制值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申请调整液态流出物排放放射性控制值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117号)




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液态流出物排放放射性控制的请示》(秦三核安发〔2007〕137号)收悉。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和《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14587-93)等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提出的秦山第三核电厂将批排废水的放射性浓度控制值由原来的370Bq/l调整为3700Bq/l,将废水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放射性浓度报警值调整为10000Bq/l的申请是可以接受的,我局批准该申请。

鉴于秦山核电基地仍在不断发展,此次秦山第三核电厂批排废水的放射性浓度控制值与报警值的调整暂按五年考虑,2012年后将根据秦山第三核电厂的运行经验反馈及秦山核电基地厂址条件的变化情况,对秦山第三核电厂批排废水的放射性浓度控制值与报警值重新进行调整。

你公司在今后五年内应按照批准的申请控制值与报警值进行严格控制,加强管理,尽量减少“三废”的产生量,做到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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