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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治理车辆外挂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办〔2007〕179号
  • 【发布日期】2007-09-17
  • 【生效日期】2007-09-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治理车辆外挂工作的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治理车辆外挂工作的实施意见

(龙政办〔2007〕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原则同意市交通局、经贸委等8个部门制订的《关于开展治理车辆外挂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为加强对我市车辆外挂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导,促进我市车辆外挂工作顺利开展,决定成立龙岩市开展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邓振春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陈思书(市交通局副局长)

曾祥生(龙岩公路稽征处处长)

成 员:赖水梅(市经贸委副主任)

林福昌(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汉洪(市国税局副局长)

王占熙(市地税局副局长)

郑 荧(市工商局副局长)

林龙章(市农机总站调研员)

张子云(市公路局路政分局局长)

蔡利平(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袁 颖(市交通局科长)

曾招贞(龙岩公路稽征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龙岩公路稽征处副处长曾招贞同志兼任。

附件:《关于开展治理车辆外挂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治理车辆外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公安厅地税局工商局关于继续集中开展治理车辆非正常外挂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号)和《省交通厅、经贸委等关于在全省开展治理车辆外挂工作的通知》(闽交财[2007]38号)精神,积极开展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遏制税费流失,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促进公路规费征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坚决治理和纠正车辆外挂行为,鼓励车户依法缴纳国家税费,依法从事运输活动,规范全市涉车税费征收秩序和公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工作原则

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治理车辆外挂工作,市政府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一是坚持“地方政府领导、交通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坚持以教育引导、鼓励和劝返为主的原则,努力督促外挂机动车主动转回原籍;三是坚持查纠并重、依法治理的原则,重点是要规范税费征收和执法管理行为,消除外挂车辆产生的利益诱因;四是坚持明确范围、区别对待的原则,在积极治理外挂车辆的同时,切实保护在我市外籍车辆正常跨区流动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一年左右的集中整治,有效遏止和纠正机动车外挂现象,严厉打击各种逃漏缴国家税费的不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涉车税费征收管理,加快建立公平、有序的公路运输市场秩序和经济运行秩序。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正确界定外挂车辆

外挂车辆是指我市机动车所有人(含实际经营人)的车辆在市内长期(一般在3个自然月以上)从事经营运输,但车籍在省外注册登记并缴纳公路养路费等国家税费的载货类机动车。

外挂车辆一般具有以下表现形式:

1、机动车的车籍地、养路费等税费缴纳地与其实际所有人(含实际经营人)的户籍地不一致。

2、机动车长期在市内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

3、机动车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费税较我省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

4、由本省转往费税征收标准或实际执行标准较低的外省注册登记,但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含实际经营人)及其住所地和机动车主要停放地未发生变化。

具有上述表现形式之一的车辆,可认定为外挂车辆。

(二)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以及在车辆集散地、公路收费站、治超检测站、货源集散地及其它涉车税费窗口发放宣传单,或登门上户、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治理车辆外挂的有关政策措施。要重点围绕车辆外挂的危害、治理的意义、治理措施以及养路费征收管理政策等法律法规,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动员和督促外挂车辆主动按时转籍纠正。

(三)积极开展外挂车辆提醒告知与劝返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地税、物价、经贸、农业(农机)等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外挂车辆进行摸底和排查。在摸底和排查过程中,应同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符合外挂车辆认定标准的车辆,要通过送达通知书、媒体公告等方式,提示或告知车主办理转籍。外挂车辆因故不能转籍的,要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

(四)明确职责,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1、交通部门

(1)交通部门与各部门加强信息交换与共享,并对外挂车辆实施跟踪管理。以各种拖、欠、逃、漏缴税费和外挂车辆为重点,大力开展公路规费等国家税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

(2)公路稽征部门对拖、欠、逃、漏缴(包括未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计量和征收政策缴纳)国家规费的外挂车辆,要严格按照规定足额追缴;在路上查获的外挂车辆一律按我省征费标准全额征收公路规费;对逃费、漏费的外挂车辆应衔接征费并予处罚;对车籍暂时无法迁回本省的外挂车辆和调驻车辆,如车主主动到稽征所登记缴费,可享受本省在籍车辆缴费待遇。

(3)路政管理部门要把治理车辆外挂纳入反超限工作内容,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外挂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要依法实行卸载、处罚、收取公路损坏赔补偿费“三管齐下”措施,并按省里规定的上限处罚与赔补偿幅度,依法实施严格重罚。

(4)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稽查力度,打击外挂车辆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对违法经营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对于以逃费为目的的车辆外挂行为,应予以制止。要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为外挂车辆回迁提供优质服务。承担车辆强制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确保维修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缩短维护时间。车辆二级维护费包含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费,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时,所需检测费用(包括初检费和复检费)应由承修企业承担,不得向车主再次收取。

(5)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征费计量规定征收外挂车辆通行费,不允许其购买月票通行。

(6)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支持协助相关部门治理外挂车辆,配合公路稽征执法人员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区对外挂车辆进行稽查。

2、工商部门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运输企业及个体工商经营者的登记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2)对涉及非法车辆改装和车辆维修企业、中介行业加强监管,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3、地税部门

(1)各地方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精神,对从事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到地税窗口开票,必须按税收政策规定征收各项税费,并及时解缴入库。

(2)各地方税务机关要与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加强对车辆外挂代理中介组织监管,对其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监管,加大对外挂车辆偷逃税的惩罚力度,清查外挂车辆的异地经营情况。在清理整顿中,对在本地从事经营的外挂车辆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并加大对外挂车辆偷逃税的惩罚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处理。

4、公安部门

(1)符合车回迁落籍入户条件的,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办结;对成批转回的,可预约上门办理。

(2)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和车辆技术状况与国标7258-2004及相关标准要求不符的外挂车辆。

(3)强化路面监控,依法打击外挂车辆用假牌、假证、无牌、无证和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5、农业(农机)部门

(1)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推行便民措施,及时为转籍拖拉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2)清理整治期间,对符合我省注册登记条件的拖拉机,经检验合格后,办理转入手续;对不符合我省注册登记条件的多功能拖拉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按无牌无证处理。

(3)加强对道路外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的安全监管,依法打击拖拉机使用假牌、假证、无牌无证、违法载人和超载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道路上拖拉机查处工作。

四、加强政策引导,优化运营环境,鼓励外挂回迁

(一)凡在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主动办理回迁我市的外挂车辆,各县(市、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二)各级金融机构应对规范组建的货运公司因发展运力,吸引外挂车回迁落籍需要融资提供贷款支持;货运公司应按商业银行要求办理具体手续。

(三)凡按规定规范组建的货运公司,税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最低税收优惠。

(四)对规范组建的货运公司公路稽征部门给予两年(2007年、2008年)车辆包缴公路养路费优惠扶持,具体优惠比率按省公路稽征局确定的标准执行。

(五)凡涉及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副食品调节基金、农村教育附加费等涉车收费项目应进行清理,予以取消。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

全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从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开始,力争于2008年6 月底前完成。主要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筹备阶段。从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各县 (市、区)要根据本方案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意见,大力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实施外挂车辆的排查摸底和提醒劝返等工作。同时按照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的要求,调整和规范税费征收有关政策。

(二)集中整治阶段。从2007年9月30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集中时间和人员,对本辖区的外挂车辆从税费缴纳、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多个环节,全面开展清查和惩处;同时,对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继续或变相实行税费“优惠征收”、提供特别“上门服务”的单位要及时查处,并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总结阶段。从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各县(市、区)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本地治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交通局,然后会同有关部门,就治理车辆外挂工作等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市开展外挂车辆整治活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治理车辆外挂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制定本辖区治理工作方案,抓好本辖区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加强调研和督办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完善工作方案。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避免出现“三乱”行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和取得成效。

(三)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各部门在集中整治工作期间,要严格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和解决,避免事态扩大。重大事项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龙岩市交通局 龙岩市经贸委

龙岩市公安局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国税局 龙岩市地税局

龙岩市工商局 龙岩市农机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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