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30号
  •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30号
  • 【发布日期】2007-09-21
  • 【生效日期】2007-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30号

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30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7年特别国债(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350.9亿元,其中计划发行300亿元,根据有关规定甲类成员追加认购50.9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10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4.46%,2007年9月24日开始发行并计息,9月26日发行结束,9月28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试点银行柜台上市交易。本期国债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订。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每半年付息一次,利息支付日为每年3月24日、9月2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7年9月2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07年9月24日至9月26日的发行期内,采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试点银行柜台发售部分的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80元-100.20元,其他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