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7〕32号
- 【发布日期】2007-09-24
- 【生效日期】2007-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晋政发〔2007〕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由2006年的2.89吨标煤下降到2.21吨标煤,下降23.52%(比2005年下降25%)。按GDP年均增长12%测算,2007-2010年节能量5170万吨标煤(“十一五”为5450万吨标煤),其中,第一产业节能50万吨标煤;第二产业节能4270万吨标煤,其中工业节能4230万吨标煤,建筑节能40万吨标煤;第三产业和社会领域节能400万吨标煤;结构节能450万吨标煤。到2010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30.6万吨,较2005年减排率为14%,减排量为21万吨;化学需氧量控制在33.6万吨,较2005年减排率为13%,减排量为5.1万吨。太原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5%,其他设区的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县(市、区)不低于65%。
年度和重点行业企业节能减排目标:2007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5.6%,节能量为880万吨标煤。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37.2万吨,较2005年削减率为9.5%,减排量14.4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36.34万吨,较2005年减排率为6%,减排量为2.33万吨。
2008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6.6%,节能量为1190万吨标煤。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30.6万吨,较2005年削减率为14%,减排量21万吨,提前实现“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排目标,化学需氧量控制在34.95万吨,较2005年削减率为9.62%,减排量3.72万吨。
2009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7.0%,节能量为1420万吨标煤。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保持在130.6万吨;化学需氧量控制在33.6万吨,较2005年减排率为13%,减排量为5.1万吨,提前实现“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
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7.1%,节能量为1680万吨标煤。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约束指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规、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着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一)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电力行业淘汰10万千瓦以下小机组总装机为267万千瓦以上,减少能源消耗345万吨标煤以上;焦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3412万吨,减少能源消耗300万吨标煤;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6082万吨,减少能源消耗417万吨标煤;电石、铁合金行业关停12500kVA(不含)以下电石炉及铁合金矿热炉(特种合金除外),淘汰落后产能257万吨,减少能源消耗80万吨标煤;建材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及无证生产水泥1416万吨,减少能源消耗58万吨标煤。以上六个高耗能行业通过淘汰关停,实现节能1200万吨标煤,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10万吨。
继续实施环境污染“末位淘汰”。2007年要坚决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148家企业及设施环境污染末位淘汰任务,形成削减二氧化硫排放能力0.92万吨,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0.15万吨。
地方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六大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方案,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职能部门要形成联动协作机制,依法下达“五停”(即停煤、停电、停运、停水、停贷)通知书,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条件,质监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依法不予发放安全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等,形成合力,共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对过去经政府合法批准、手续完备、但根据目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改善环境质量要求需要淘汰的企业和项目,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偿;对落后生产能力所属建设项目未经政府批准、不符合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视情况给予当地政府必要的拆除费用;对由于淘汰落后产能而影响财政总收入20%以上的县(市、区),省财政适当增加对该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额。
(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与区域环境容量相结合的机制。
(三)突出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对重点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要加强监督管理,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双百”企业必须履行责任,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开展“双百”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及其审核工作,组织开展节能对标活动和节能劳动竞赛活动。对能耗企业开展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检查验收工作。分行业召开现场推进会议,推介行业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循环经济相关链接技术,支持实施节能改造工程项目。对已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审核的企业,要优先支持其节能规划中的节能改造项目。2007―2010年,200户重点耗能企业争取节能1600万吨标煤。
(四)发展低能耗、低污染产业,促进节能环保型产业结构体系的建立。“十一五”后四年,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文化、信息产业和环保产业等新支柱产业,大力推进信息化和高技术产业化进程,提高低能耗低污染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2007―2010年三产力争由2006年末占全省GDP的36.4%提高到2010年末的39.5%,实现结构节能450万吨标煤。
(五)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及沼气等生物质能,加快推进煤层气(天然气)开发利用,到2010年,煤层气年利用总量达到50亿立方米,替代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组织实施生物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发展专项规划,启动非粮生物燃料乙醇试点项目。实施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示范项目。推进煤炭直接和间接液化、煤基醇醚和烯烃代油大型台套示范工程和技术储备。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
三、加大投入,全面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加快实施国家确定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及我省确定的十二项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后四年形成1200万吨标煤节能能力,2007年形成140万吨标煤节能能力。重点是:
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替代取缔和推广改造锅炉4300台,2.3万蒸吨/小时,开展锅炉热效率检测,全省燃煤工业锅炉效率平均提高10个百分点。工业窑炉改造,建材行业进行新型干法水泥窑替代立窑改造、推广水泥窑综合节能技术,墙材企业推广节能型隧道窑和节能型轮窑;冶金行业对球团回转窑、石灰热工窑、耐火材料热工窑进行综合节能改造。
余热余压等余能利用工程。对符合产业政策的300立方米以上高炉实施炉顶压差发电(TRT)、全高炉煤气发电改造及转炉煤气回收利用;对日产2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电站;百万吨以上的焦化企业建设干法熄焦工程;焦炉煤气建设合成甲醇、二甲醚、工业居民生活用气、发电、变压吸附技术制氢等工程。
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工程。通过地面煤层气开发和煤矿采空区、废弃矿井、井下瓦斯抽采,用于民用和工业用燃料、发电、汽车燃料等,到2010年地面煤层气井下抽采瓦斯利用量达到60亿立方米,新增利用量55亿立方米。
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工程。按照全省电力整体布局和产业政策要求,发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十一五”末,全省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装机容量达到6000MW,新增装机容量达到4500MW。
新型墙材节能工程。2008年到2010年,每年将新建30个左右生产能力为6000万块标砖以上的煤矸石(粉煤灰)类的新型墙材企业,到2010年新型墙体材料总生产能力达到150亿块标砖,基本满足城乡建设的需求。
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工程。推广高效节能电机,采用高、低压变频调速、功率补偿节能技术、系统改造和机组优化配置等项措施,完成1000MW高压电机(6000V以上)及5000MW低压电机(380V以下)变频改造,高、低压变频技术推广应用面分别达到30%和50%,开展电机经济运行检测,到2010年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比2006年提高3个百分点。
(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加快推广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源,发展城市垃圾发电或热力利用。到2010年,全省风力发电装机力争达到100万千瓦,新增水力发电装机35万千瓦,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增运行保有量260万平方米,生物质能发电新增装机容量17.6万千瓦。
(三)农村沼气工程。积极发展联户沼气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做好试点示范,探索建设和管理新模式。到2010年,全省新增农村沼气用户112万户,沼气用户总量累计达到130万户。其中,2007年建设农村户用沼气模式20万户以上,新建大型沼气工程47座。
(四)集中供热工程。在各设区的城市及10万人以上县城,建设以热电联产为主,大型区域锅炉房为辅的集中供热工程;其他县城和人口比较集中的城镇建设以大代小,高效节能的大型锅炉房代替分散的采暖设施;实施以公共建筑、尤其是机关办公建筑为重点的分户控制和计量改造工程。到2010年,全省供热总面积达到2.6亿平方米,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
(五)建筑节能工程。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强制推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太原、大同等有条件地区率先执行新建建筑65%的节能标准。建立强制性建筑能效标识制度,认真实施绿色建筑评估认证制度。开展更低能耗建筑示范、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和推广绿色建筑工作,2007年启动27个示范项目。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对公共建筑率先进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省设区城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并同步建立个人热费账户。除特殊情况外,室内空调出口温度夏天不得低于26℃,冬天不得高于20℃。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根据《山西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研究制定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标准。2007年启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60万平方米。严格控制新建建筑能耗,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六)燃气节能工程。利用西气东输、焦化厂、煤矿瓦斯等资源,建设太原、大同、运城等城市燃气项目43个,到2010年,全省新增供气能力854.23万m?3/ d,燃气普及率达到75%以上,节能211万吨标煤。其中,2007年底新增供气能力36万m?3/ d。
(七)绿色照明工程。重点推广高效节能的金属卤化物灯、LED灯、太阳能照明灯等绿色照明产品,从2007年10月份开始,率先在11个设区市启动交通信号灯和景观照明灯的LED灯改造示范工程,采用先进灯具代替能耗较大的传统路灯,对县级以上城市路灯进行节能改造。在全省大型宾馆、商厦等公共场所,启动绿色照明产品更换工作,重点对县级以上政府机关进行绿色照明产品更换工作;逐步在农村推广绿色照明。到2010年,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大型商厦超市以及学校、医院等完成绿色照明产品更换工作;在全省循环经济试点县和社区推广绿色照明灯500万只以上,实现年节电21亿度。
(八)商贸流通节能工程。发展便捷、高效、省能的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现代物流配送信息体系,依托大运高速公路主干道,重点建设朔州、忻州、晋中、运城等若干个物流园区和现代物流节点,加强交通运输资源合理配置,提高集约化运营和车辆实载率。积极推广节能、节水、节材的产品和技术,到2010年,万平米以上的批发零售业实现万元营业额能源消耗降低15%的目标,住宿、餐饮业实现万元营业额节电12%、节水10%的目标,逐步减少“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在出口份额中的比重。
(九)交通运输节能工程。强制淘汰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2007年下半年强制淘汰老旧汽车2万辆。2008―2010年逐步淘汰所有老旧汽车。加强节能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大力推广清洁燃料,加快“油改气”步伐。
(十)水污染治理工程。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处理厂投运率。全省已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2007年年底前要建成投运,“蓝天碧水”工程范围内尚未开工建设的,2007年年底前必须开工建设,2008年建成并投入运行;其他县(市、区)污水处理厂2007年完成前期工作,最迟于2008年开工建设,2009年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到2010年,太原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5%,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其他县(市、区)不低于65%。预计可增加200万吨/日处理能力,削减化学需氧量约11万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2007年年底前,化工、食品酿造、造纸等涉水行业废水实现达标达量排放。加强工业园区废水处理,2008年年底前,工业园区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园区内废水实施集中处理。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2008年年底前,化肥、焦化、电力、冶金以及利用废纸造纸企业实现废水不外排。积极开展城市污水资源化工作,提高污水回用率。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2007年完成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及保护区环境保护规划制订,完成对一级保护区内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污染源的清理。
(十一)加快二氧化硫减排工程建设。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晋政发〔2005〕19号)要求,现有燃煤电厂于2007年年底前全部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可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45万吨。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设施,脱硫效率必须达到90%以上。积极开展焦化、冶金等非电行业二氧化硫治理,实施焦炉煤气脱硫、烧结机脱硫等二氧化硫削减工程,加大燃煤锅炉、炉窑节能改造、清洁能源置换、烟气脱硫力度,发展区域热电联产,拆除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小锅炉,推行严格的“以热定电”制度,全面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十二)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第189号令,2007年完成工业企业清理,所有企业必须于2007年年底前开工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到2008年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未实现全面达标的,一律予以关闭。2007年,力促省控1015家污染源全部达标、其他工业污染源80%以上达标。
(十三)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地方各级政府要在整合现有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标准的前提下,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节能减排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和减排作用明显的工业治理项目及节能改造、节能技术与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依靠科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
(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技术基础建设。依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技术中心,着力解决全省节能减排领域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产学研”联合,建立省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服务平台,重点研发推广煤炭、焦化、冶金、电力、建材、化工、建筑等重点行业的节能减排关键技术。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二)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制定出台《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按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年修订)》,培育一批环保骨干企业,推广一批环保先进设备和技术。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措施,积极推进环保设施运营企业化、社会化、专业化,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三)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以能源合同管理等市场化运作的手段和方式,积极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四)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以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建设节约型校园和宾馆饭店为突破口,拉动需求、激活市场,培育节能服务市场,提高市场主体服务能力。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能源服务行为,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为政府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
五、创新模式,加快循环经济发展
(一)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改造现有工业园区,实施资源整合,合理延长生产链,鼓励节能减排,强化全过程控制。重点实施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工程,支持建设30个试点企业、11个试点社区、10个试点园区、11个试点县和2个试点市,在企业、产业、园区、社区、县、市各个层面形成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循环经济发展大格局,以产业结构的合理配置削减污染物排放。
(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层气、煤矸石、脱硫副产物、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搞好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工作。
(三)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四)全面推进清洁生产。省环保局要向社会公布超标排放污染物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污染企业要向社会公示排污信息。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或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清洁生产方案落实。2007年年底前,列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年排放COD100吨以上及二氧化硫1000吨以上的企业必须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六、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一)建立健全法规。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积极做好修订《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同时,认真做好《山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山西省节能监察条例》等法规拟定前期准备工作;研究制定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建筑节能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山西省能源审计办法》、《山西省节能资金管理办法》、《山西省节能奖励办法》、《山西省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修订《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争取完成《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立法,制定山西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地方法规,适时修订《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境保护地方法规,制定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排污交易、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运行监管办法。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8年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排污单位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均要领取排污许可证,严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总量排污。
(二)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对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3000吨标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合理用能评估,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予核准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建设,也不得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备案。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建设项目必须首先通过削减置换现有污染源排放量,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后方可建设,没有环境容量的区域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开展规划环评和工业园区及各类开发区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2007年年底以前全省现有工业园区和各类开发区必须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2008年6月底前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节能环保标准体系。研究制定主要耗能行业产品(产值)能耗标准、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能源节约标准、建筑节能材料标准;研究制定《山西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资源高消耗行业市场准入标准、节能考核指标体系和建筑等行业能效设计规范。研究制定我省电力、钢铁、煤炭、电解铝、焦化、建材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性标准、环保工程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
(四)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把好设计认定、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管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标准执行关,对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属商品房的不得销售使用。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加大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新建商品房销售时要在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五)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运行监管,保证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达到环保要求的脱硫效率和投运率,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要求,不得无故停运。需要改造、更新脱硫设施,或因脱硫设备维修暂停脱硫设施运行的发电企业,要提前报请省环保部门批准并通知省级电网企业。遇事故停运的,应立即报告省环保部门及省级电网企业。2007年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到2008年6月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的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要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六)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环保部门要定期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财政部门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现有污水处理厂2008年6月底前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环评项目。
(七)组织开展全省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节能环保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保持对违法排污企业的高压态势。打击不批自建、未批先建、批小建大、边批边建、不按环评要求建设环保设施、建成后长期不验收违法生产等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执行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对企业包括其所在集团公司实施“企业限批”;违法建设项目多、超过环境容量的区域,实行“区域限批”;对擅自停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超量排污、恶意排污的,严查重处。
(八)持续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全省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对全省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用能情况进行执法监察,特别要加强重点耗能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杜绝能源浪费现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列入国家重点监控名单污染源及重点减排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将“十一五”减排指标分解到每一个重点企业,指导编制分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全面落实污染减排责任。对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提出预警,对逾期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区域,暂停其下一年度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审批,对逾期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九)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控。2007年年底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原则,在全省809个重点污染企业、1112个废气排放口和549个废水排放口推广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基本实现对全省主要污染源的适时监控,强制污染治理设施全天候运行,准确掌握企业排污实况,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2008年年底前,全省重点污染源全部实现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地方各级节能监察队伍,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快环境保护部门污染源监控平台建设。实现对污染源在线监控,提高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对污染源的监控能力。2008年6月底前,各市环保部门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全部达到国家相应标准化建设要求,建成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实现对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的在线联网监控;2008年年底前,所有县级环保部门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要求。建立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
七、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未完成烟气脱硫治理任务或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单位以1.26元/公斤的标准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对已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的,仍执行0.63元/公斤的二氧化硫收费标准,三年后提高到1.26元/公斤,以经济手段促进燃煤电厂脱硫。制定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及高污染行业超标准排污加价收费管理办法。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实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目前尚未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市县,2007年年底前必须开征。按照确保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的要求,合理调整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2008年年底前,所有市、县(市)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不低于0.8元/吨,有条件的地区可调整到不低于1.2元/吨。
(二)综合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能减排工作。调整不可再生能源与再生能源的比价关系,解决利用再生能源的价格障碍,运用差别电价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符合国家节能政策的项目和产品,限制高耗能项目的盲目发展,淘汰高耗能企业产品。要及时限期严格落实国家新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加快建立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体系,对新建项目和老电厂之间二氧化硫指标进行综合调控。
(三)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实行按边际成本上网竞价。抓紧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四)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十一五”后四年省人民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减排资金,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和节能减排新机制推广、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节能减排标准指标体系建设、节能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以及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地方各级政府也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减排项目的倾斜力度。
(五)继续落实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及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经认定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产品,依法享受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六)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诚信系统。
八、明确责任,强化节能减排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省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节能减排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严格执行GDP能耗公报制度,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信息发布制度。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每年向全社会公布单位GDP能耗情况,省环保局每季度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省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状况。
(二)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制。省直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其中,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中的建筑、第三产业节能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第二产业中工业节能工作由省经委牵头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由省环保局牵头负责。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省里将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市、县和重点企业。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
(三)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省人民政府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节能减排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同时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光荣称号等,并实行问责制。对于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的成员不得享受年终奖励。属于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对于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次的政府和企业,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通过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促进全省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能环保意识
(一)把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地方各级政府、新闻媒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减排主题宣传活动。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曝光能源浪费行为,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宣传国家及省人民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能环保意识。
(二)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宣传活动和世界环境日、地球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一些节能减排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三)表彰奖励一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政府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违法案件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抓好政府机关的节能工作。政府机关带头节能,既减少能源消耗、节省行政开支,还可以向全社会做好示范表率,引导和推进全社会节能活动的深入开展。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要率先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区和住宅区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在省、市政府机关开展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工作。2007年年底前,首先在省直重点部门机关进行6万平方米办公楼节能改造,并更换照明、办公等高能耗办公产品和设备;实现用电系统整体优化,加装节电设备;进一步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扩大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范围;合理设置空调温度,严格电脑、打印机等用能办公设备管理;启动公务用车改革试点,压缩公务车辆规模;根据条件推广使用浅层地源热泵、太阳能热水系统等,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范围。2008―2010年完成行政事业、科教文卫等公共建筑200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节能0.6万吨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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