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
- 【发布文号】闽教职成〔2007〕51号
- 【发布日期】2007-09-27
- 【生效日期】2007-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闽教职成〔2007〕5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与《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保做好我省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确保助学政策顺利实施。各设区市教育局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对中职国家助学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和财政厅、教育厅《暂行办法》的要求,通过职能整合,建立健全相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承担起具体的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各有关院校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中职国家助学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领会中职国家助学政策相关规定,增强助学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相关学校校长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职责,设立学生助学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助学工作,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及管理办法,确保顺利实施中职国家助学政策。同时,各校要从解决学生实际困难出发,结合国家实施新助学政策的契机,结合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到物质上帮助学生,精神上培育学生,能力上锻炼学生,发挥助学与育人的双重功效,把大事办好,好事办实。
二、完善制度,精心组织,确保助学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各设区市、各中职学校要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和财政厅、教育厅《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发放、管理以及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确保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要认真组织三年级学生开展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要认真做好中职学校受助学生的信息采集和技术支持工作。对2006级和2007级全省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各中职学校联办“五年制高职”的学生学籍情况可通过“全省中职电子学籍管理平台”查看相关学校上传的电子学籍档案,全面核实受资助对象(具体事项另行布置)。要依托全省中职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平台,建立全省中职学校接受资助学生的信息管理系统。要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新生电子学籍注册、电子档案以及各中职学校当年度招生、在校生与毕业生数据的上报工作。要及时汇总接受资助学生信息以及学生学籍异动信息,建立学生助学金发放专门档案,为下拨资助款项提供可靠依据,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把中职助学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各市、各中职学校还要尽快停办综合课程班,2008年起停止综合课程班招生,对现有综合课程班学生,必须安排专业课教学和职业技能培训,第三年要有顶岗实习记录与成绩,并取得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一、二年级学生同样享受国家助学金待遇。
三、加强监督,强化责任,确保助学政策取得实效。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管好用好国家助学专款。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助学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滞留助学资金。每年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使用情况都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助学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绝不姑息,严肃惩处,不仅要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把中职国家助学工作,纳入中职办学评估体系,把它作为学校领导、办学水平和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省教育厅将会同财政厅,对各地、各校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中职助学工作完成好的地区和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有关助学政策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确保国家助学政策取得应有实效。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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