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7〕106号
- 【发布日期】2007-09-30
- 【生效日期】2007-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 〔2007〕10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以下简称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措施,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7〕1号)的主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目标任务
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指标要求的农产品准予入市销售,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根据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和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基础条件,决定自2007年起全面启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争取用2―3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在工作进度上,各省辖市城区今年年底前全部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开始实行的时间,但应报所在省辖市备案。在准入范围上,各地可优先在城区的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中实行。在准入品种上,可先对蔬菜、水果、肉类、禽蛋、生鲜乳、水产品实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展到全省所有市场及农产品。
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具体内容
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内容,但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1.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或经有关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实行入市免检;
2. 对未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且未经有关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现场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 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出具能够表明产地来源的证明。
三、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政策、工作环境。各级农业部门要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顺利进行。
(二)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
(三) 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布局合理、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机构,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要依法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生产基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自律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加强自检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的监管工作队伍。
(四) 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各地要按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