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
-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5〕4号
- 【发布日期】2005-02-08
- 【生效日期】2005-0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杭政办〔200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八日
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居建设管理,规范农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一、凡杭州市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内(不含撤村建居区域和经各区政府确定需按城市近期规划建设严格控制的非撤村建居村)的农民自建住宅适用本办法。
二、农居建设原则。
(一)农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必须符合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二)农居建设以低层联体式(宜4户以上联体)为主,推广公寓式多层农居,禁止新建单户独院式农居。公寓式多层农居建设管理按我市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应保证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规划农居点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及其他规划控制区用地的,需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四)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2层以上(含2层)的农居施工图必须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批准的通用设计图和施工图。
(五)农居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村镇建筑工匠承担。
(六)新农居点原则上应由村委会实施统一建设。
未由村委会实施统一建设的农居点,区建设局必须对农居建筑的外形、层次高度、色彩、外墙材质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农居点建筑的整齐。乡(镇)政府按区建设局的规定对农居建设实行全程监督。
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
(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前,危房和灾毁房按本办法有关程序可在原址按原宅基地规模和原面积、原层次高度予以翻建。
(八)农居建设涉及的公建设施迁建和大中型公建设施配套建设,按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
三、农居建设标准与人口资格标准。
(一)农居宅基地用地面积(含主房、附房和庭院用地):6人以上户不超过125平方米;4至5人户不超过110平方米;3人以下户不超过75平方米。主房、附房等建筑占地面积应控制在规定宅基地面积的85%以内。(二)农居建筑层次不得超过3层,层高不得超过3.4米,上人坡屋顶最高处不得超过1.5米,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2米。半地下室、架空层等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均各按1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三)人口按申请建房户在册常住人口计算,农业人口及征地农转非人员按1人计算;其他非农业人口减半。未婚独生子女凭证可按2人计算。符合单独分户条件且已婚(均属农业人口)尚未有子女的,凭结婚证可享受4至5人户的有关面积标准。
家在农村的在校学生和回村落户的高校、中专毕业生、转业复退军人,家在农村的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以及服刑人员,与本村村民同等待遇。
已享受过承租公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安居房、解困房和货币分房补贴、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待遇的不得计入申请建房人口。
四、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由乡(镇)政府备齐以下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申报资料:
1、人口资料。包括总户数及人口、居民户数及人口、农居混合户数及人口、即将建新房的户数及人口等情况,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并盖章。
2、现状农居建造情况。包括已建成户数及人口、占地及建筑面积,已经规划批准定点的农居点户数及人口、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等情况,由乡(镇)政府提供资料并盖章确认。
3、土地利用规划图。由区国土资源局提供申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市国土资源局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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