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7〕27号
- 【发布日期】2007-10-10
- 【生效日期】2007-10-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哈政发〔2007〕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7〕51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密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依法监督,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步伐。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切实解决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在继续清理历年拖欠工资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0%以上;建立农民工职业培训制度,力争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每人掌握1至2项职业技能;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制订并实行适应其特点的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能与现行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办法;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制度,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认真解决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各方面问题,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近就业。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要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又要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适应新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既要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城务工并安居乐业,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安置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保障进城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使他们进退有路。
(三)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统一,努力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既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又要紧紧依靠企业、社区和各类中介组织的力量,完善和提高针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
(四)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方向性和渐进性相统一,统筹解决农民工问题。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又要依靠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解决城乡长期分割的二元结构带来的深层次问题。
四、认真解决农民工收入偏低和生产条件差的问题
(一)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从制度和机制上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按时足额以现金形式发放农民工工资;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实行重点监控,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同时要为农民工投诉、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封存或扣押其财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欠薪逃匿的,公安机关要予以追捕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要进一步落实《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和《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拒不缴纳保险金的建设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在建工程停工、吊销许可证直至清出建筑市场等行政处罚;同时负责进一步规范、完善招投标办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行为,对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不落实建设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订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规定提出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建议;市总工会负责在我市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试点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指导和协调用人单位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发挥政府对用人单位工资增长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所有用人单位都要确保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借口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不得随意延长工时;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如实向招用的农民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知识及处理事故的应急措施等;同时要在安置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说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降低职业危害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农民工签订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职业安全卫生责任的合同或协议。安全监督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农民工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农民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把关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未经职业卫生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违法立项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定期开展现场监测,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有效减少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安全;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的监督,及时把申报情况及农民工接触职业病危害情况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后,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监督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并定期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管职责,特别是要加强对漠视职工安全与健康、职业危害现象严重的用人单位的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对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依法追究监管不到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
(一)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步伐,逐步实现平等就业。要进一步理顺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形成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部门不得设定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二)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进城后享受城市公共就业服务列入当地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工进城后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用工为名坑害、欺诈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和就业。农业部门要扩大“阳光工程”的实施规模,培训新型务工农民,增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能力。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培训纳入就业再就业培训计划,保证其能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对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工种,要经过考核合格后,为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等组织的作用,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开展适合农民特点和需求的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大力发展订单式、委托式培训,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外出就业培训和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运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扶贫资金,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扩大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建立政府助学、助学贷款和奖学金制度,采取政府资助、学校减免学费、半工半读、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要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职业教育机构要依托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指导中心和各县(市)职业培训基地,建立起专业门类齐全,面向社会提供职业预测、职业介绍、职业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用人单位必须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强制其提取职工教育费,用于政府组织培训。由各级政府安排专项财政扶贫资金,对贫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带头人进行扶贫培训。
(四)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备案手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统一制定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要监督企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严肃查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要以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矿山、餐饮、加工等行业为重点,着力抓好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五)依法保护女性农民工和未成年农民工权益。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女性农民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农民工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性农民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性农民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财政、教育、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订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在校实习管理规定以及文艺、体育单位招用少年学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防止使用童工现象的发生。通过积极开展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障制度的专项检查活动,从严惩处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一)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为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要用3年左右时间,推进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对农民工比较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等重点行业,到2007年年底,要实现大部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农民工因事故发生伤亡时,要按管理权限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农民工申报工伤认定,并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对跨地区转移就业农民工受工伤后的长期待遇问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2种方式。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结合实际制订适合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特点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安全监督管理、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二)努力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问题。要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切实解决农民工的住院医疗保险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和农民工特点,制定缴费率合理、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的专门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实施办法,并适时选择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开。对农民工中已经稳定就业、具备参加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也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或者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办法参保。要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为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便捷、灵活的医疗审核结算服务。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医药费报销办法。
(三)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要求,积极开展调研,制定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农民工参保办法。对已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社会公共服务
(一)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农民工实行以输入地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各区、县(市)政府在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制订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当地城镇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城镇公共服务的需要,努力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在编制公共财政对城镇公共服务体系支出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因素,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镇公共服务体系。
(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由输入地政府承担,并将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当地教育经费预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政策,适当放宽农民工子女入学条件,保证农民工子女入学。财政部门要按学校实际在校生人数(含农民工子女)核拨学校公用经费。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要抓紧研究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与农民工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衔接办法,城镇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免除学杂费,输出地政府仍要继续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常年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招用农民工居住的员工宿舍。要对农民工居住用房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励,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要把长期在城镇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支持社会力量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建设农民工社区。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和租赁自住住房。积极推进社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通过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加强农民工卫生预防工作。输入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在传染病高发季节,加强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并形成工作制度。农民工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的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子女(儿童)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使农民工子女(儿童)与当地儿童享受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免费接种政府提供的免疫规划疫苗。
(五)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服务,实现流入人口和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严禁乱收费、乱罚款。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在招用已婚育龄农民工时,应要求其出示经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主动配合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输出地要加强农民工输出前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签订协议和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简化手续,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八、努力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促其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我市逐步实现一元化户籍管理期间,各县(市)、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农民工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居住地登记落户。对在市区内就业的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公安部门要及时主动为农民工在现居住地办理《居住证》,并实行“一证通”管理制度,即凡在我市暂住7日以上的外来人口,均需先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凭此证可在我市享有租赁房屋、招工就业、办理营业执照、子女入托入学、免费接受疾病预防等相关待遇。
(三)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民工承包地,也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对非法侵占或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对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
(四)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检查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12333”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电话,开通统一的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专线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要探索建立举报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奖励制度。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争议要优先受理、速办速结。
(五)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普法规划,在组织农民工外出务工时,要通过发放“春风卡”和“维权手册”等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法律援助和服务机构要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工作重点,保障农民工就近、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作用,对农民工申请的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鼓励、支持律师和有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保障。
(六)强化工会等群众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劳动保障、农业、建设等部门要积极帮助支持工会组织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权机制,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妇女维权岗”的教育、维权功能。对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
九、因地制宜地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一)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各区、县(市)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建立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要继续加大农村水利工程、农村公路、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的资源和劳动力,调动当地的积极性,增加农民就业机会。要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新机制。
(二)统筹城乡区域布局,大力发展小城镇、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共设施的投入,特别要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要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把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作为政府扩大就业的重要手段,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要加强以县城为中心的城镇体系建设,启动县域经济改革创新工程,增强县域经济实力。要引导有关产业向山区和贫困地区转移。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山区和贫困地区要主动承接产业转移,为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十、建立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
(一)建立协调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领导体系。市政府建立农民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进城后相关权益保障的协调与落实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并邀请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农民工管理的责任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政策的落实。各区、县(市)政府也要健全和完善已有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农民工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和信息提供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居住条件、计划生育、法律维权、治安管理、宣传教育、专项统计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统计部门要会同劳动、公安、人口和计生、农业等部门,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三)着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要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技能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要在农民工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农民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成为既熟练掌握职业技能,又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合格劳动者。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和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履行当地城市居民应尽的义务。
(四)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要加强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舆论监督,认真总结和积极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对非公正对待农民工、甚至损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要给予批评和曝光,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帮助农民工的良好舆论环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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