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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暂行)
  • 【发布单位】湖南省
  • 【发布文号】湘教发〔2007〕43号
  • 【发布日期】2007-10-12
  • 【生效日期】2007-10-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暂行)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暂行)

(湘教发〔2007〕43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促进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顺利推进,确保综合素质评价科学合理地开展,实现学生全面而富有个性的发展,现将《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暂行)》印发你们。请尽快传达到辖区内各普通高中学校,并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办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湖南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暂 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以及《湖南省关于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7〕11号)、《湖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湘教发〔2007〕12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在对普通高中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时,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普通高中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宗旨,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为导向,努力实现普通高中教育的培养目标,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着眼于学生的成长过程和整体表现,实施动态的、综合的、完整的、全面的评价,既反映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又彰显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发展潜能。
(二)发展性原则。评价要以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注重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有效发挥评价的激励、发展功能,突出评价对学生全面发展的促进作用,使评价过程成为学生不断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和完善自我的过程。
(三)可操作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应合理、适用、具体可评,避免过于形式化和繁琐,应为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和社会各界所理解和接受。过程应简便、直观、易操作,实现评价操作与管理的信息化。
(四)客观性原则。对学生进行评价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对学生的评价客观、具体、真实,增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效性。
三、评价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
1、道德品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
2、公民素养。自信、自美、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
3、学习能力。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能运用各种学习方式来提高学习水平,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能够完成各学科课程标准列出的本学科学习的目标和各个学段学生应该达到的标准;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独立分析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
4、交流与合作。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有效合作。
5、运动与健康。热爱体育运动,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能科学的掌握体育锻炼的方法;具备强健的体魄;形成卫生、健康的生活方式。
6、审美与表现。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艺术活动,用多种方式进行艺术表现。
(二)评价结果的表述
根据综合素质的不同内容和表现特点,对评价结果采用不同的等级呈现方式:“道德品质”、“公民素养”的评价结果以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呈现;“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的评价结果以A、B、C、D四个等级呈现,相当于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层次。对不合格等级的评价要慎重。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呈现分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两种;以电子文本为主,使其实现网络化和简约化。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形成性评价结果以“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发展记录袋”的形式呈现。
四、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申诉和复议申请。
(二)每个学生每学期一张素质评价表,在学生完成六个学期学习目标的基础上形成学生毕业时的素质评价总表。各学校要将每一位学生每学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形成电子表和纸制表格。同时,各学校也要制定配套的评价表格,如学生自评表、教师评价表、学生互评表、学生学分统计表、学生成果统计表等,这些表格将是形成期末综合素质评价表的重要依据,也是家长、学生申请复议时的重要依据。
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袋。成长记录袋中包括每学期的评价表、毕业时的总表,思想道德、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个性发展等六个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材料。成长记录袋进入学生档案。
(三)在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过程中,既重视观察、访谈等定性评价方法的使用,又不能忽视纸笔测验、评价量表等定量评价方法的使用;既重视以等级表示评价结果的方式,也不能忽视用数量表示评价结果的方式;既注重书面评价、口头评价方式的使用,也不能忽视情感的、行为动作评价的方式。注意多种评价方式的使用,以取得最佳评价效果。
(四)学校在组织实施综合评价过程中,要根据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的了解程度,充分发扬民主,使教育评价主体多元化,采取学生自评、学生互评、任课教师评价、班主任评价、学校评价和社区单位对学生评价等方式进行评定。
(五)在学期末和毕业前,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将评价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若学生及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间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复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议仍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和程序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五、评价的保障机制
(一)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评定者进行专项培训,规范评价过程的操作。教师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以保证评定工作科学、有效和公正地进行。
(二)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评价管理。综合素质评价是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学校要建立公示制度,向学生及其家长解释并公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及评定结果的使用。严格评价档案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评价结果。
建立申诉、举报和监控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组织人员对评定工作进行过程监控和质量评估,充分了解评定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纠正评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学校应保证学生能够随时查询评价结果。对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的合理查询或质询,要根据原始记录、原始实证给予耐心、详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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