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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办〔2007〕173号
  • 【发布日期】2007-10-16
  • 【生效日期】2007-10-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7〕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减排工作目标全面实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3号),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措施,确保减排项目落实到位

(一)落实二氧化硫减排项目

1、严格控制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已建脱硫设施的可门电厂1#、2#机组,江阴电厂1#机组必须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未建脱硫设施的华能电厂3#、4#机组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1#、2#机组必须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其他新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和机组主体必须同步经过168小时连续满负荷运行调试。福州耀隆化工自备电厂、东南电化自备电厂必须确保在既定期限内完成脱硫设施建设。福抗药业股份公司(福清)、富成味精厂(连江)等其他新建自备电厂必须在试生产前同步完成脱硫设施建设。

以上未建脱硫设施的公用燃煤发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必须使用综合含硫率为0.5%以下的低硫煤;已建脱硫设施的必须使用综合含硫率为0.8%以下的低硫煤。脱硫设施投运率应达100%,其中公用燃煤发电厂脱硫效率要达到95%以上;企业自备燃煤电厂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要达到80%以上,其他脱硫工艺的机组脱硫效率要达到90%以上(详见附件一)。

对未按规定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脱硫设施建成后未按规定要求投入运行并达标排放的企业,根据闽政[2007]23号文件要求,予以取消公用燃煤火电机组的脱硫电价政策、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并依法予以处理。

2、推进重点工业企业脱硫项目按时投产。已建成脱硫设施的福人木业、金纶石化等项目必须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未建脱硫设施的必须限期建成,其中福抗药业、长乐华冠纺织公司等23家印染企业、青岛啤酒、福清康宏食品、洪良纺织、福兴医药、雄丰纸业的烟气脱硫项目必须确保在既定期限内完成;福耀玻璃、闽清建陶企业群、长乐吴航不锈钢等4家钢铁制品企业、福清阳下等5家造纸厂的烟气脱硫项目,长乐鑫海治金有限公司、罗源亿鑫钢铁有限公司烧结机脱硫项目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富成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搬迁改造,马尾、福清、长乐、罗源、闽侯机砖产业群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关闭任务;其他未脱硫的工业燃煤(重油)锅炉、窑炉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脱硫;新建燃煤(重油)锅炉的企业,必须在试生产前同步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已建脱硫设施的工业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的投运率达到90%以上,脱硫效率要达到75%以上(详见附件二)。要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燃煤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用量等情况;要制定更新改造、维修脱硫设施的年度计划,并报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备案。

对未按规定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脱硫设施建成后未按规定要求投入运行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限产、关停并处罚款。

3、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在福州市市区划定禁止和控制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简称“禁煤区”),“禁煤区”内现有的4蒸吨以下燃煤(油)锅炉、窑炉、茶浴炉、餐饮业大灶等设施必须在2008年底前全面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电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新、改造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环保部门将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罚款。各县(市)、马尾区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相应划定“禁煤区”,并在2008年底前开展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二)落实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

1、加快污水处理厂和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已建的马尾、快安、福清、大学城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底完成配套管网建设;金山、长乐城区、平潭县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配套管网建设。新、扩建的12座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洋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连江县、罗源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底前建成投产;大学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闽清县、永泰县、闽侯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投产;快安污水处理厂改扩建、连坂、长安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9年底前建成投产;洋里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罗源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必须在2010年底前建成投产。新、扩建的12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配套工程必须与污水处理厂建设同步完成,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应达到设计能力60%以上(详见附件三)。接纳工业区污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应按工业园区污水厂建设的时间要求完成。

污水处理厂必须完善技术工艺,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台帐、记录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同步具备除磷脱氮、消毒灭菌能力,已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除磷脱氮、消毒灭菌工艺改造。大力实施污泥综合利用,实现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

对未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县(市)区,根据闽政[2007]23号的要求,暂停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当地城建项目的立项、用地、环评文件审批,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并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实施必要的经济约束措施。

2、加快工业园区污水整治。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区、福州科技园区(台江园、马尾园)、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台商投资区、福州金山工业园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闽侯青口汽车工业园区必须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对管网配套不完善的园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管网配套任务。新建工业企业必须在试生产前完成接管。福州科技园区(仓山园)、福州福兴经济开发区、连江经济开发区、罗源湾经济开发区、福州元洪投资区、福州出口加工区、福清出口加工区、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长乐经济开发区、福清龙田经济开发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或接入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在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成前,工业园区内所有排污单位都必须自行治理、达标排放(详见附件四)。

对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工业开发区,环保部门将停止审批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区内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治。

3、加快重点工业企业污水治理。福人木业、长乐德胜印染等已建成中水回用、再生水利用的项目必须确保设施稳定运行,提高中水、再生水回用率。长乐市华良染整等21家印染(纺织)企业污水深度治理和开展中水再生水回用或再生水利用项目、闽清聚丰纸业中水回用项目、罗源亿鑫钢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改造项目、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场渗滤液接入污水处理厂工程、罗源雄丰纸业废水生化处理项目等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纳滤机芯改造、福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中水回用或再生水利用项目、福清5家造纸厂污水治理设施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其他具备进一步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能力的重点工业企业污水治理设施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详见附件五)。新批项目必须在试生产前同步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对未按规定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将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

(三)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福州青口汽车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生态示范园区规划项目的落实和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建设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2008-2010年每年增加5-10个试点企业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资源统计和评价体系、经济指标核算制度和环境评价制度,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产生量。

(四)全面实施在线监控

可门电厂、江阴电厂、金山污水处理厂、大学城污水处理厂、福清污水处理厂、平潭污水处理厂必须在既定期限内与省环保局联网、2008年底前与市环保局联网。已安装并联网的华能福州电厂、洋里污水处理厂、祥坂污水处理厂、马尾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快安污水处理厂要加强设备运行维护,确保监控设备稳定正常运行。其它的新建火电厂、污水处理厂必须在试运行开始后的2个月内将在线监控系统与省、市环保局联网。火电厂监控系统还必须与省电力公司、福州电监办联网;污水处理厂监控系统必须与省建设厅联网。

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的福抗药业、耀隆化工等企业,要加强设备运行维护,确保监控设备稳定正常运行。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但未联网的福州华映光电公司、罗源雄丰纸业公司等企业,必须在2007年底前与省环保局联网。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福州福兴医药公司、福耀玻璃、东南电化等3个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安装建设并与省、市环保局联网。其它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安装。上述重点工业企业必须制定在线监控设备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年度计划,报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备案,对不按要求安装和联网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处理。

二、协同配合,确保政策到位

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闽政[2007]23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减排政策。在此基础上,加快制定推动减排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奖惩机制。

1、各级政府要建立减排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从预算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中集中1000万元用于减排专项资金支出,县级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减排重点工程。对按时完成减排任务的重点企业,根据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5-20万元;对按时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减排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对在福州市四城区范围内实施煤改气(电)等清洁燃料改造的锅炉,根据锅炉容量给予2万元-10万元/台的补助;对锅炉天然气使用价格、天然气管道铺设费用、电价等费用予以优惠。

2、各金融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同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环境信息通报,对严重违法的企业采取降低信用等级、停止贷款等限制措施。

三、明确分工,确保责任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省、市下达的减排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按照闽政[2007]23号文以及本通知要求,扎实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跟踪减排工作进展并监督实施,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向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政府通报;牵头制定福州市禁煤区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每年制定实施安装和联网计划,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控情况和处理意见;大力推广经济适用的减排技术和管理经验;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后不正常稳定运行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对未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加强沟通汇报,积极争取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对我市减排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市经委:负责市区重点工业搬迁企业的督促、指导工作;负责推动年度节能项目;负责协调省有关部门落实我市辖区内火电厂发电总量的调度和差别电量政策的执行;负责指导发展循环经济和协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严格执行省建设厅出台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评估办法,及时提出扣减费用的意见。

市发改委:负责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协调LNG供气工程项目,确保2008年底前投入使用;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市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对未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目标的县(市)区,暂缓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当地城建项目立项。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减排专项资金,加大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及时下达减排补助资金,并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对我市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职能部门及市级工业区管委会的减排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并列为机关效能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依照《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行政问责,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会同市环保局、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减排工作进行督查。

福州电业局:根据市环保局和市经委的监测情况和处理意见,负责落实扣减福州电业局调度范围内超二氧化硫总量排放的火电企业年度发电利用小时数及取消脱硫电价优惠政策;协调相关部门撤销未安装脱硫设施的火电发电企业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对污染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市统计局:配合做好能源消耗量包括分行业的数据核算,做好节能减排相关数据的共享工作。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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