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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7]45号
  • 【发布日期】2007-10-22
  • 【生效日期】2007-10-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穗府办[2007]4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应急办定于2007年11月份,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宣传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

制定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推动我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化、规范化的重大举措,《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第―部应急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上了―个新台阶,对于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作用和意义,并将对我国防灾减灾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颁布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认真抓好学习和宣传工作,动员、组织全社会支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营造应急管理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精心组织,确保成效

应急管理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表率,带头学好和贯彻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准确、熟练地掌握法律的各项原则和具体规定,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2007年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经费等,确保宣传月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一是明确学习和宣传任务。以学习法律原文为主,充分结合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的内容和工作实际,深入理解法律的具体内容,全面、准确、熟练地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规定,明确各自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所承担的职责。二是突出重点。突出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主要制度、核心内容等,让公众认识和了解《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政府在预案编制、健全应急机制和体制、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和取得的显著成效;分类宣传普及应急知识,重点宣传突发事件的种类、特点和危害,预防与避险、自救与互救的基本技能,基本逃生手段和防护措施,以及后期处置等知识;介绍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剖析公众在遭遇突发事件时,运用自救互救知识配合政府救援,服从统一指挥和协调组织,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正确做法。三是创新形式。要开拓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通过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刊登领导专访、公益广告、专题讲座、知识问答、现场演示和典型案例等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本知识。同时,要把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宣传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宣传效果。

各区、县级市学习宣传月活动方案于2007年11月5日前报市应急办备案。

三、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宣传活动,从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将部门宣传行为变为社会行为,形成全社会的宣传氛围。2007年11月初,市应急办牵头主办,各区、县级市应急办和市有关部门协办,隆重举行“广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宣传月启动仪式暨现场咨询活动”,各级各部门必须予以大力支持配合。

四、认真总结、及时反馈

各级各部门在学习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活动中,要认真查找应急管理工作的差距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学习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及时反馈信息,在2007年12月3日前,将本地、本单位开展学习宣传月活动的情况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办将对全市《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宣传活动进行考评,对组织工作成绩突出单位予以表扬,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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