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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通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调〔2007〕220号
  • 【发布日期】2007-10-30
  • 【生效日期】2007-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07〕22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10月下旬以来,全国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多发,形势严峻。据调度统计,10月22日至10月28日一周内煤矿共发生4起较大事故和2起重大事故,造成41人死亡和下落不明。

10月22日17时,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铺前镇银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3人死亡、6人受伤。该矿为乡镇煤矿,始建于1995年12月,设计年生产能力3万吨,核定年生产能力4万吨,证照齐全。该矿为低瓦斯矿井,矿井装备有瓦斯监控系统。2007年9月25日,横峰县安全监管局责令该矿停产整顿。10月22日,9人入井进行维修,由于停产期间局部停风造成瓦斯积聚,井下-285米水平掘进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10月24日15时,青海省海西州境内一废弃井发生瓦斯窒息事故,3人死亡。初步了解,青海开源煤矿(乡镇煤矿)总工程师带领其他3人擅自拆除封闭的井口,进入西沟西一斜井(该井为原八一煤矿矿区内井巷,已废弃8年;八一煤矿已于2002年关闭),结果造成3人窒息死亡。

10月25日18时, 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跃进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10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该矿为个体煤矿,1969年投产,设计和核定年生产能力均为3万吨,该矿为低瓦斯矿井,装备有瓦斯监控系统。2007年,南川区政府决定将该矿与龙洞扁煤矿整合,并于2007年9月30日公告关闭,计划于2007年12月关闭。事故发生在矿井+450米水平北翼掘进工作面,当班下井14人,其中3人安全升井。

10月26日11时,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尧头三号井发生透水事故,9人被困。该矿为乡镇煤矿,年生产能力6万吨,证照齐全。该矿南巷掘进工作面作业放炮时打透老空区,老空积水涌入工作面,透水量约6000立方米。

10月27日20时,陕西省安康市大竹园煤矿小石沟矿群娅采区发生冒顶事故,5人死亡。该矿原为国有地方煤矿,2006年7月,安康市经委正式下文予以关闭。附近村民私自下井,在距井口200米一工作面私采时发生大面积冒顶,现场作业的5人全部死亡。

10月28日3时,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零线煤矿发生透水事故,10人被困。该矿为乡镇煤矿,1995年投产,设计和核定年生产能力均为1万吨,证照齐全。该矿列入资源整合矿井,拟改扩建将生产能力提高到6万吨/年。事故发生在井下+50米掘进工作面,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12人作业,其中2人出井,10人被困。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为+50米掘进工作面掘透老巷,透水水源为老空水。

以上6起事故除1起属于已关闭废弃矿井发生事故外,其它事故均发生在十七大期间停产矿井或已明令关闭的矿井。分析其事故发生原因主要有:一是有些地区在国庆和十七大期间对区域内小煤矿实行全部或大面积停产整顿,而恢复生产时验收的措施不落实;二是一些地区对已确定关闭的矿井关闭不及时、不坚决、不彻底,资源整合不规范,死灰复燃有所抬头;三是进入四季度,煤炭市场需求旺盛,一些地区非法盗采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企业突击生产、违法生产;四是个别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五是十七大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有所松懈,煤矿安全监管仍然存在漏洞,导致事故多发。

这几起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极其深刻。四季度是煤炭生产旺盛季节,也是煤矿重特大事故“易发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确保全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规范停产检修和停产整顿,严格复产验收工作。事实证明,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对小煤矿实施“一刀切”大面积停产,不是科学的办法,而应当把功夫下在排查治理隐患上。合法合规的煤矿应连续稳定、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一停一开加上安全措施不落实,增加了事故风险。需要停产检修或依法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有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必须经验收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立即督促指导应当复产而尚未复产的煤矿企业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送电、供风和专业救护队伍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地方政府对停产煤矿要复产验收,验收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制定验收的方案、程序和标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已经恢复生产的要复查确认,继续排查治理隐患。

二、加快煤矿关闭进度。对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有关部门要依法立即吊销相关证照,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依法关闭,按照关闭标准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坚决防止矿井拖延关闭和逃避关闭行为,坚决防止矿井关闭前违法突击生产引发事故。同时,要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巡查,严防死灰复燃。要规范资源整合,必须坚持先关闭、后整合,规范进入技改程序,严禁借整合之名行生产之实,严禁边技改边生产。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落实责任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拒不执行停建、停产指令违法建设和生产行为。对非法建设、非法生产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要尽快明确煤矿入井定员的规定,严防煤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发生违法违规现象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直至依法关闭。

四、依法从快严肃查处事故。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近期发生的事故要加快查处进度,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通过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通过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不懈扎实工作,埋头苦干,认真做好今年后两个月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工作。要认真查找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继续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请各省级有关部门将本通报迅速转发到各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报迅速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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