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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
  • 【发布单位】卫生部等
  • 【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发〔2007〕279号
  • 【发布日期】2007-11-05
  • 【生效日期】2007-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

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

(卫办监督发〔2007〕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环保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委、局)、交通厅(委、局)、水利厅(局)、农业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广电局、统计局、安全生产管理局、法制办(局)、气象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科学开展,保障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目标的顺利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卫生部、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广电总局、统计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气象局、中医药局联合制订了《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年~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卫生部
环保总局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交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广电总局
统计局
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
气象局
中医药局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国 家 环 境 与 健 康 行 动 计 划
(200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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