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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7]2749号
  • 【发布日期】2007-11-17
  • 【生效日期】2007-1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749号)




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你部《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和外语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卫规财函[2006]27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
(一)中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收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其中,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事故处理申请方支付。
(二)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委托有关高等医学院校组织医学(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时,向报名人员收取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120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0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58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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