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7〕78号
- 【发布日期】2007-11-17
- 【生效日期】2007-1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豫政 〔2007〕7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改革,加强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地方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与乡镇机构改革相衔接,加强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稳定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强化保障、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功能完善、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四)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设立在县、乡镇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林业、水利、畜牧业、农业机械、渔业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参与制定本区域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关键技术和新品种、新装备的引进、试验、示范及适用技术的组装集成与推广;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与强制性检验;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农田水利工程技术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五)合理设置机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行业设置。产业特色突出的县(市、区)也可以因地制宜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全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豫发〔2005〕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保持稳定。充分发挥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优势,按照县域农业产业特色向乡镇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直接面向农民开展技术服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和试验示范场所,为派到一线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其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农村审计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
(六)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的技术人员的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考评、调配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加强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
(七)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公益性职能和任务,参照有关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参考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按程序审批。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不低于全县(市、区)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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