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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7〕1501号
  • 【发布日期】2007-11-27
  • 【生效日期】2007-1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7〕1501号)




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提请批准其与劳合社的转分保协议的申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2007年度与劳合社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劳合社进行转分保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1425号)的规定,及时将参与你公司与劳合社2007年转分保业务的辛迪加的相关材料上报我会。

此复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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