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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命名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法规〔2007〕1497号
  • 【发布日期】2007-11-27
  • 【生效日期】2007-1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命名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命名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法规〔2007〕1497号)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命名的请示(人保健康发〔2007〕93号、人保寿险发〔2007〕3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保险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的名称或层级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设立条件和程序遵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二、对已设地市中心支公司变更为分公司,视为分支机构改建,采取简易审批程序,按照分公司的设立条件进行一次性审核,保险机构得到批复后,进行相应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变更,即可开业经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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