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2007〕18号
- 【发布日期】2007-12-03
- 【生效日期】2007-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榕政〔2007〕18号)
近期,我市部分别墅区、高档住宅小区内出现对房屋擅自进行拆除重建、开挖地下室、加层搭盖改扩建等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破坏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严肃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区和谐。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关依据房屋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市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房屋权属登记验证工作,凡别墅区、高档住宅小区房屋业主必须在登记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房屋验证有关手续。二、登记机关办理验证应当核对房屋实际面积、层数、形状等房屋自然状况与房屋登记簿及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内容是否一致。经验证,房屋现状与房屋登记簿及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一致的,予以确认,并在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发现有擅自改建、扩建、翻建、开挖地下室等违法建设情形,登记机关应及时通知相关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责令房屋产权人在30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房屋产权人按期整改,恢复房屋原状且接受处罚的,登记机关予以验证确认;逾期未整改或者不接受处罚的,验证不合格,登记机关撤销原产权登记,并由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对不参加验证登记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登记机关将组织实地勘察,对房屋状况直接认定,按前款规定处理。三、擅自拆除房屋的,原房屋已灭失,原房屋产权登记依法予以注销。擅自拆除房屋尚未重建的,当事人接受处罚后可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在原土地权属范围内按照原规划审批的面积、层数、形状进行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可重新申请产权登记;擅自拆除房屋并在原房屋地上重建建筑物的,属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按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5-15%处以罚款。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四、擅自在原房屋用地范围内开挖地下室的,由规划、土地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不影响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地下室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经评估的住宅用地楼面地价的50%补缴土地价款,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建筑质量安全鉴定合格,经公示且房屋四邻住户没有异议的,可暂时保留使用,但不予确认权属。五、对超出建筑用地范围侵占空地、公共绿地、山体进行违法建设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遭破坏的植被地貌,并处罚款。六、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负有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有关执法部门的责任。不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的,视其情节,由房管部门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对企业资质予以限制。七、对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等为违法建设提供便利的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对企业资质、开发经营权利等予以限制。八、由市城管执法、国土、规划、建设、公安、房管、房地产交易登记、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成立市专项整治住宅违法建设办公室,统一领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各相关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各项执法程序,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沟通案件查处信息,共同做好整治工作。九、欢迎广大市民向市专项整治住宅违法建设办公室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电话:83335761,12345(便民呼叫中心)。对经查实的严重违法建设,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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