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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7]3450号
  • 【发布日期】2007-12-14
  • 【生效日期】2007-1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改价格[2007]3450号)




中国红十字总会:
报来《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红总字[2007]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红十字会接受企事业单位等委托,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可以收取培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红十字会对在校学生、城市居民和农民组织开展的卫生救护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红十字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并收费。
四、红十字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各级红十字会要认真做好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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