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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岭澳核电厂公用电气厂房增建一层办公室改造申请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7〕164号
  • 【发布日期】2007-12-27
  • 【生效日期】2007-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岭澳核电厂公用电气厂房增建一层办公室改造申请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岭澳核电厂公用电气厂房增建一层办公室改造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164号)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岭澳核电厂公用电气厂房增建一层办公室改造申请的请示》(广核运〔2007〕2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关于岭澳核电厂公用电气厂房增建一层办公室改造的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改造,确保岭澳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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