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4号
- 【发布日期】2008-01-07
- 【生效日期】2008-0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8〕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和全国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内容,通过政府和部门网站、单位宣传栏以及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题、专栏、专版、专刊等,介绍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宣传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和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和新经验,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普及宣传应急防护知识,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的能力。各地区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与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和机关日常学习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
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举办领导干部和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班。福建行政学院及设区市行政学院举办的有关领导干部研讨班,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学习研讨范围。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
各地区要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各种形式普及突发事件应对法与应急知识,使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牢固树立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观念,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支持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共同创建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当前,重点要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组织体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要以社区“一案三制”建设为重点,抓好基层应急能力保障和综合队伍建设。
(二)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各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要在2008年上半年编制完成。街道社区、乡镇及有条件的行政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在2008年年底基本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三)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07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闽政办发明电〔2006〕150号、闽政办发明电〔2007〕54号、117号的通知要求,继续抓好火灾隐患、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重大基础设施等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及时制订防范措施,健全动态监管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各类灾害和事故隐患。
(四)认真编制并落实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福建省“十一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批准印发,各设区市政府要据以编制本地区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任务,确保应急体系建设规划顺利实施。
三、切实加强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这部法律的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一)各级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主体,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统筹安排、全面推动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发挥好主导作用。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二)各级政府应急办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省应急办将于2008年第三季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对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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