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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5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1-10
  • 【生效日期】2008-0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5号

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




根据2008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附后)作了对应调整。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6年214号公告、2007年第70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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