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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1-12
  • 【生效日期】2008-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一、具体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所有家禽进行强制免疫,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对防疫条件好、进口国有要求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对家禽不免疫。

(二)口蹄疫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受威胁地区,尤其是边境受威胁地区的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存栏家畜的免疫抗体合格率要达到70%以上。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对所有猪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四)猪瘟

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强制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五)小反刍兽疫

对受威胁边境地区等区域所有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六)新城疫

对所有鸡实施新城疫全面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七)狂犬病

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

(八)炭疽、布鲁氏菌病和猪流行性乙型脑炎

炭疽: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牲畜进行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疫病流行区和受威胁区奶牛和种公牛以外的易感家畜进行免疫。

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等易感动物进行免疫。

二、免疫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春秋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日~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初免,也可使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日~10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初免后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剂量根据体重进行适当调整。

(7)调运家禽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禽或其他非屠宰家禽,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禽流感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1周龄内雏禽除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8)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9)受变异毒株威胁区免疫

对宁夏、山西、陕西、河南、河北、山东(含青岛)、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含大连)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1+Re-4株)替代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Re-1株)免疫。

2.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其中,H5-H9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母源抗体和免疫抗体检测结果,制定相应的免疫程序。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的一半。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免疫剂量是成年牛的一半。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调运家畜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畜,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4)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强化免疫。

2.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免疫程序

(1)商品猪

仔猪断奶后初免。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流行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2)种母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3)种公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按说明书使用。

(四)猪瘟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4.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按说明书使用。

(五)小反刍兽疫

对受威胁边境地区等区域所有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对本年未免疫羊进行一次免疫。

(六)新城疫

1.规模养鸡场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免疫一次,对在禽流感免疫程序中要求使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地区的家禽,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进行免疫;间隔3-4周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7~10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2.散养户免疫

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只可以不强化免疫。

4.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使用。

(七)狂犬病

1.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2.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规定进行。城镇犬按养犬管理规定,必须用灭活疫苗免疫。

(八)炭疽、布鲁氏菌病和猪流行性乙型脑炎

炭疽: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畜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疫病流行区和受威胁区奶牛和种公牛以外的易感家畜,在春季或秋季进行一次免疫。

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疫病流行地区,在蚊虫出现前1~2个月,对猪等易感动物进行一次免疫。

具体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疫苗产品说明使用。

三、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的办法。各地应对免疫抗体及时进行检测,我部将组织两次全国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新城疫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判定合格。

(二)口蹄疫

家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或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H。

2.免疫效果判定

牛、羊亚洲I型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为合格;牛、羊、猪的O型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为合格,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H的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判定合格。

(三)猪瘟、新城疫

畜禽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为合格;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

存栏家畜(家禽)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70%判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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