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2号
- 【发布日期】2008-01-12
- 【生效日期】2008-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湖区农民负担资金审计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湖区农民负担资金审计情况的通报
(鄂政办发〔2008〕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最近,省审计厅对我省洪湖、洞庭湖湖区(以下称大湖区)的洪湖市、监利县、江陵县、荆州市荆州区和沙市区、沙洋县、潜江市、仙桃市、公安县、石首市、松滋市等11个县(市、区)2006年农民负担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从审计情况看,2006年,大湖区11个县(市、区)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加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使农民负担资金的收取进一步规范,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干群关系明显改善、农民务农的积极性普遍提高,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审计,11个县(市、区)2006年实际收取农民负担资金48610?50万元,其中:卡内3项负担(含“投工投劳”折资)金额26765?98万元;卡外负担13项,金额21844?52万元。实际使用负担资金47500?04万元,其中:用于村级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11634?35万元,用于排涝9354?57万元,用于灌溉8324?33万元,用于防汛83?38万元,用于通村公路建设7571?33万元,用于偿还农业综合开发和世行贷款还款1464?39万元,用于县乡基础设施建设5380?20万元,用于非生产性费用支出3687?49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负担资金收取方面。
1?卡内的3项负担项目成固定收费项目。11个县(市、区)均将卡内3项负担作为固定的收费项目,按政策允许上限收取。特别是“投工投劳”折资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还有少数地方超出政策规定下达“投工投劳”计划。主要表现:一是按上限折资。大部分地方将“投工投劳”变成以资代劳,一般按政策上线折资清算(每个工8元)。二是“投工投劳”折资未严格遵循农民自愿的原则。如监利县、仙桃市2006年下达的“投工投劳”全部折资收取。三是个别乡镇超出政策规定下达“投工投劳”计划,收取以资代劳负担资金。如仙桃市郭河、杨林尾2个乡镇在市农管办审批投工投劳负担项目之外,增加投工投劳用工8?06万个,并按每个工8元标准收取以资代劳负担资金64?5万元。
2?利用政策允许的卡外负担项目平摊、加码或搭车收费。如监利县、洪湖市、石首市、江陵县、松滋市将经营灌溉水费纳入了农民负担审批方案,并按亩平摊到户。石首市横沟市、调关等8个乡镇按超过5元/亩的标准,收取村组排涝水费136?64万元。监利县、洪湖市、江陵县、松滋市的10个乡镇在收取农业综合开发还款、世行贷款还款时,搭车收费240?07万元。
3?政策外自立收费项目9项,涉及资金9797?94万元。主要有防汛费、联村排涝水费(或抗灾费、排水费)、泵站还贷准备金、河渠疏挖费、沼气建设补助费、水厂改造、路灯集资、公路集资及“机动地”承包费等。如潜江市、松滋市、仙桃市、江陵县、石首市和荆州市荆州区收取防汛费555?06万元,仙桃市收取排湖泵站还贷准备金146?39万元,江陵县、监利县部分乡镇收取联村排涝水费(或抗灾费、排水费)236?94万元;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11个村将农户二轮承包面积统一按比例折算出“机动地”收取承包费48?7万元。
(二)负担资金使用方面。
1?超政策规定使用负担资金,部分资金被用于县乡基础设施建设。审计发现,有10个县(市、区)跨村投工投劳数量超过了政策规定20%的标准,由县、乡两级集中使用的资金有6275?39万元,占折资使用总额的52?76%。部分负担资金被用于县乡道路、堤防、水利基础设施等建设。如公安县2006年将负担资金用于堤防、县乡道路等1660?67万元,占同期使用负担资金的28?12%。
2?“两项水费”(易涝地区排涝水费、经营灌溉水费)支出用于水利部门经费支出较高,部分资金被用于非排灌人员和非排灌部门。2006年,11个县(市、区)“两项水费”支出总额中,用于水利部门人员和公用经费的支出占两项水费支出总额的31?66%;特别是易涝地区的排涝水费,用于水利部门人员和公用经费支出占易涝地区排涝水费支出的50%。在用于水利部门人员和公用经费支出中,有1854?42万元被用于县(市、区)水利部门非排、灌机构经费支出。
3?不同程度地存在“提非所用”和挪用负担资金的问题。审计发现,在负担资金使用中,有1074?44万元被用于平衡乡镇财政收支和政府运转等支出,有443?19万元被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村级运转等支出,少数乡镇或村甚至挪用负担资金。如松滋市纸厂河镇政府挪用“荆南四河治理”资金17?62万元,用于镇政府行政公用支出;江陵县熊河镇花桥等21个村以疏挖排灌渠道的名义向农民收取资金88?83万元,实际全部用于偿还村级债务;仙桃市水利局水利监察大队从收取的以资代劳负担资金中,按4%的比例计提手续费32?14万元,用于单位人员和公用经费支出。
4?部分乡镇存在平调村级负担资金的问题。审计发现,公安县、监利县、洪湖市、石首市、江陵县、松滋市的部分乡镇存在平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村组排涝水费,由乡镇集中使用。特别是平调村组排涝水费负担资金问题较为突出。2006年,6个县(市、区)共收取村组排涝水费负担资金2161?4万元,其中由乡镇集中使用的资金503?1万元,占其收取资金的23?28%。
(三)负担资金管理方面。
1?负担资金的管理与核算不规范。如一些乡镇、村将几项负担资金混合收支核算,有的乡镇将负担资金与乡镇机关经费、财政资金混合收支核算,到年底将未使用的负担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合结转。有的地方“用水者协会”水费收支未建账,缺少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2?负担资金支出票据、支出手续不合规。11个县(市、区)及乡镇、村三级普遍存在白条报账现象,有的地方大额工程支出以现金支付,且无合同(协议)、无原始支出附件。
3?少数乡镇和村用粮食综合补贴、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费、村级转移支付抵扣农民负担资金。
三、整改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能否抓落实、抓到位,关键在领导。从审计情况看,部分地方的干部认为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工作措施有所弱化。对此,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减负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违反减负政策的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不折不扣地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和谐发展。
(二)严明政策纪律,严禁违法违规加重农民负担。各地要认真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监督卡管理制度,坚决维护监督卡的严肃性,做到不增项、不加码;要切实加强卡外负担项目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涉农收费“四项制度”,严禁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类摊派。农村公益事业投工投劳要以投劳为主,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执行折资标准。跨村的投工投劳数量不得超过总额的20%,严禁乡镇平调使用,不得变成固定的筹资项目。农民灌溉水费要由供水单位与村组、农民签订合同,据实收取,不得平摊,不得变成固定性的收费项目,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严禁村组除“一事一议”筹资和经过批准的排涝水费外,以其他名义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上挤下”,平调村级资金。对因国家投入有限、需要农民投资投劳的项目,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坚持“直接受益、民主议定、上报审批、跟踪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对继续违规加重农民负担的地方,要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认真开展督办检查,切实抓好督办整改。各县(市、区)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开展督查,举一反三,发现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现有减负政策不落实和以防汛排涝为名增加卡外收费项目、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对违反减负政策规定自立项目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非法收取款物的,要如数退还农民。
(四)加大农村综合改革力度,构建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要加大农村综合改革力度,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能分离的原则,大力精简基层水管机构和编制,严格定编定岗,杜绝收费养人现象。要加强村级基层财务管理,研究制定乡镇农民负担资金实行财经所统管、专户储存、报账核算、监督管理的制度和办法,确保负担资金管理规范,专款专用。要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检查、信访、负担卡、专项审计、文件项目审核等日常监管制度,强化制度管理,构建起农民负担监管的长效机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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