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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规函[2008]17号
  • 【发布日期】2008-01-18
  • 【生效日期】2008-0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建规函[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为贯彻《 城乡规划法》、《 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顺利完成2008年换证工作,同时为修改《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建设部令第84号)和制定注册规划师执业管理规定做好准备,经研究决定,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重新核定及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和组织实施

全国现持有甲、乙、丙(包括暂定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单位均应按核定资质标准进行自查,分别提出申请,经核定合格的单位可相应获得新的甲、乙、丙级《资质证书》。

甲级规划编制单位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乙、丙级规划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核定合格的乙、丙级规划编制单位报建设部备案。

《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二、核定标准

此次核定标准为《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条件。其中关于专业人员的界定,现明确如下:

(一)城市规划专业人员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具有城市规划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

2、技术职称证书中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城市规划”、“城乡规划”、“规划设计”的人员;

3、具有本科以上城市规划专业学历证书的人员;

4、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的人员。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中级城市规划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高级规划专业人员。

(二)其他专业(包括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等)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具有本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

2、技术职称证书中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本专业的人员;

3、具有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

4、具有本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1、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可在建设部网上办事大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下载空白表格。

2、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可按附件的说明,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填写/打印/申报。

3、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4、法人单位所有专职人员证明材料:企业的人员名单应由社保部门出具交纳“三险一金”等证明材料;事业单位没有上社保的,其人员名单应由其上级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注册证书、身份证等)。

6、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申请甲级规划资质的需提交《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两份,《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一份,附件及证明材料完整一套,并由省(区、市)规划部门注明原件已核对。

四、核定工作程序

(一)甲级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工作程序

1、需要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按核定标准对照检查,符合条件的应按要求准备全部申请材料,先报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2、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并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间内将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表2份)及初审意见寄(送)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建设部南配楼104室)。

3、建设部城乡规划司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抽查,经司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在建设部网站予以公示,向未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4、公示期间,未通过审核的可以进行申诉。经复审仍未通过审核的,建设部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公示后无异议, 建设部领导审查批准后,发布公告,并向合格的单位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关单位可携本单位介绍信或由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建设部南配楼104室)领取证书。

(二)乙、丙级资质核定工作程序

乙、丙级资质核定工作可参照甲级资质核定工作程序进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应将通过核定,拟批准的乙、丙级单位名单及基本信息,按附件说明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报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复查确认。

符合核定要求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可到建设部领取新印制的空白《资质证书》。

乙、丙级资质核定结果,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批准、公布、发证,并将核定工作情况书面报建设部。

五、核定工作重点

各地规划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城乡规划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考虑到此次核定及换证工作时间紧,应重点作好以下工作:

充分利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人员查重和完善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的统计,对编制单位现状技术人员、规划收入以及从事主要的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编制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均应按要求填报《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并在网上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部门进行申报,各地规划部门应将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省级版)向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进行申报。其表格和操作指南见附件。

此次核定工作结束后,所有具有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基本信息均应进入“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

六、时间安排

1、2008年2月底前,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换证的单位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

2、2008年3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对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寄(送)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同时,将《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省级电子版)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3、2008年5月20日前,建设部完成对甲级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核定工作,批准公布核定结果。

4、乙、丙级规划编制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但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核定及换证工作。

七、其他事项

1、申请核定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进行申报。申报材料不属实的单位,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按规定作出处理。

2、参加核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按要求开展工作,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确保核定及换证工作公正、有序地进行。

3、已与境外企业合资的单位,此次不再换证,但应将原有国内规划资质证书交还给原批准机关。符合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可重新进行申请。

4、甲级规划编制单位要积极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每年应完成一个乡或村庄规划编制任务;要积极参与编制技术标准、规范。

5、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今后,规划资质不再进行年检。

6、《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实行统一编号。 其编号为:

[ ]城规编第(******)号。其中,[ ]中由建设部颁发的证书是[建],由各省(区、市)颁发的是地区简称,如重庆市为[渝]。()中为六位数,前两位为年份代号,如2008年为08;第三位为资质等级代号,甲级为1、乙级为2、丙级为3;后三位为流水序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联系。

附件:《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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