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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落实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核安全责任主体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8〕4号
  • 【发布日期】2008-01-21
  • 【生效日期】2008-0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落实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核安全责任主体的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落实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核安全责任主体的函

(国核安函〔2008〕4号)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明确福建宁德核电项目核安全责任主体和控股单位的请示》(中广核〔2008〕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实现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目标,我国应积极稳妥推进核电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现阶段我国核电业主单位仅限于有资质的三家公司。

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以《关于同意福建宁德核电项目一期工程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发改办能源〔2006〕1927号)》明确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由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参股合资建设。在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合资建设宁德核电站项目合作框架》中,明确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由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控股。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福建宁德核电项目建设规模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8〕73号)》增加福建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福建宁德核电厂的投资方。

二、鉴于我国核安全法规对核电厂经营和运营单位承担的核安全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核安全责任主体,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应按照有关投资方已达成的一致意见,由具备核电资质的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建设。

三、2008年1月31日前,应向我局书面报告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和福建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投资股比情况。

如不满足上述第二、三项要求,我局将不予颁发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在该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你公司应与项目有关方充分沟通,紧密合作,严格按照我国核安全法规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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