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24号
- 【发布日期】2008-01-22
- 【生效日期】2008-0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政文〔2008〕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并于2007年12月底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不含厦门市,下同)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多项条件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就高一项增发:
(一)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分别按下列标准再增发基本养老金: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6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50元。
(二)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月再增发50元。
(三)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人员(含视同缴费年限),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月再增发40元。
(四)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原工商业者(含视同缴费年限),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月再增发40元。
二、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854元的,在月增发80元的限额内向854元靠(最高不超过854元),调整增发后参加2008年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
三、以上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省级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
四、纳入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上述各项待遇增发所需资金,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五、纳入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本《通知》确定待遇增发条件的,其待遇增发参照本《通知》确定的相应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实施,本项工作应与普调工作同步进行,于2008年春节前完成;落实情况与普调工作总结一并于2008年2月25日前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2008年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基金支出计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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