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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 【发布单位】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国人部发[2008]9号
  • 【发布日期】2008-01-23
  • 【生效日期】2008-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国人部发[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在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等各项工作中取得了突出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授予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等40个单位“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高贵玲等10名同志“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追授吴新亚、吴华同志“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把荣誉作为新起点,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开拓奋进,扎实工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不懈奋斗!


附件:1.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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