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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号
  • 【发布日期】2008-01-24
  • 【生效日期】2008-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号

关于取消“中性包装原产国别”名称与代码




为规范进口原产国别(地区)的申报与统计,自2008年2月1日起,取消“中性包装原产国别”(代码为“999”)。

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的货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申报原产国别(地区);原产国别(地区)确实不详时,应申报为“国别(地区)不详”(代码为“701”)。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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