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发明电〔2008〕16号
- 【发布日期】2008-01-30
- 【生效日期】2008-0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案的通知
(闽政办发明电〔2008〕16号)
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已分别于1月25日、22日闭幕。大会共收到代表建议713件、政协提案752件,其中676件代表建议、678件政协提案交省政府系统办理,由9个设区市政府和62个省直单位、中央驻闽机构负责办理。现将今年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办日期和办复期限。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交办时间为2008年2月3日,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案交办时间为2008年1月28日,办复期限都为3个月。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不能按期办复的建议、提案,有关承办单位须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同意或函告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并向代表或提案者说明情况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所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二、及时签收、下载。各承办单位可通过“全省政务信息网”(www.xxzx.fj.cn),登录“福建省人大综合信息网”(www.srd.fj.cn)“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系统”或“省政协提案系统”(www.szx.fj.cn./ wwwroot/),查看、签收、下载所承办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对代表建议承办单位的确定有异议的,请在2月15日前在网上“拒收栏”填写拒收意见。对政协提案承办单位的确定有异议的,请在2月15日前点击“拒绝签收”,并函告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说明理由及建议。
三、加强配合协调。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协办单位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或提案者,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在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协办意见交主办单位。
四、密切沟通联系。各承办单位在办理中,要加强与代表或提案者的沟通和联系,认真倾听代表、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要注重解决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狠抓工作落实,不断提高办理质量。代表或提案者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当面沟通情况、共同开展调研等方式,认真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情况必须在一个月内答复代表或提案者。
五、规范办理答复。各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应严格按照规范格式行文,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后,分别寄送代表或提案者。建议答复寄送代表时,对第一位签名的代表应附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意见征询表》(一式两份),并抄送有关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对口联系的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省政府督查室(各三份)。政协提案答复寄送提案者时,应附寄《福建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并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政府督查室(各三份)。
六、及时粘贴答复内容。各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书面寄送代表或提案者的同时,还应将答复内容粘贴到网上“答复”栏,并在“答复类别”选择相应的办理结果。未及时将答复内容粘贴到网上相应位置的,视作未及时办理。
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中不明事项,请及时与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吴艺新:0591―87621083,13696899789)、省政府督查室(杨金本:0591―87839701,13365919158)联系。
省政协提案办理中不明事项,请及时与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陈朝阳、庄丽娟、陈瑾:0591―87604190、87534407)联系。由于政协提案系统今年更新较多,如遇网络接收、使用等方面问题,请与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联系(游祖明、张俊畅:15806009282、13515021740)
附件: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案承办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
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案承办单位
省台办、农办、编办。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民宗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农业厅、外经贸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审计厅、林业厅、外事办,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环保局、广电局、体育局、统计局、物价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海洋渔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粮食局、侨办、口岸海防办、供销社、农信社,省信访局、法制办、库区移民局、老区办。
省国税局、福州海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建海事局、省气象局、民航福建监管办、电力公司、通信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福州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漳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人民政府、三明市人民政府、莆田市人民政府、南平市人民政府、龙岩市人民政府、宁德市人民政府。
(共71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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