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91号
- 【发布日期】2008-02-01
- 【生效日期】2008-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责令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责令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
(环办函〔2008〕91号)
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17日,我局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接到你公司部分放射源罐被盗的报告,具体数目不清,是否存有放射源也不清。此后经公安部门的大力协助,分别在夹江县木城镇代桥、乐山市苏稽镇、眉山市蒙镇废品收购人员处找到大批铅罐和铅砖,所有放射源罐中都没有发现放射源,但源罐存在轻微污染。
鉴于你公司在放射源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不善、台帐不清等诸多问题,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
一、你公司应于2008年2月29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核实被盗放射源罐的确切数量,尽力找回所有被盗放射源罐;
(二)全面整理放射源台帐,清理放射源库,核实是否存在放射源丢失情况,若有丢失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我局;
(三)按照《关于定期更新放射源数据库的通知》(环核函〔2006〕54号)要求将放射源相关信息上报我局。
二、你公司应于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将放射源集中管理,规范管理制度;
(二)各项条件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条件;
(三)加强实体保卫工作,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措施都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消除安全隐患。
三、此次限期整改与审批你公司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同步进行。限期整改期间,我局同意你公司继续进行放射性药品生产、销售活动。
四、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限期整改工作,我局将密切跟踪你公司整改情况,并不定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我局委托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协同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公司落实上述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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