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体艺厅〔2008〕2号
- 【发布日期】2008-02-02
- 【生效日期】2008-0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京剧进中小学课堂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京剧进中小学课堂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8〕2号)
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江西、湖北、广东、甘肃等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我部决定将京剧纳入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音乐课程之中。在已修订的《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中增加了有关京剧教学的内容,确定了15首京剧经典唱段作为中小学音乐课的教学内容,根据不同学段学生的具体情况,将15首京剧唱段安排在一至九各年级。教材编写和光盘研制工作业已启动。
为进一步做好京剧进中小学课堂工作,决定2008年3月-2009年7月在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江西、湖北、广东、甘肃等10省(市)开展试点工作,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开。
请试点省(市)在本地选择20所中小学校(其中小学10所,初中10所)作为京剧进中小学课堂的试点学校。为了便于总结交流,建议试点省(市)在相对集中的城市地区选择具有一定基础的中小学校作为试点学校。
试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京剧进中小学课堂的试点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制订工作方案,确定试点工作负责人,发挥当地省级和市级教研部门的力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各地还要发挥京剧界专业人士的作用,加强教师培训工作。
各地要以典型带路,推进试点工作,要建立校本教研制度,鼓励广大音乐教师通过各种途径学习培训提高,掌握京剧教学的知识和能力。
为帮助试点省(市)培训教师,提高京剧进中小学课堂的教学水平,我部将于2008年3月组织开展试点学校教师培训工作。
各试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针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力量开展专题研究,予以解决,为全面推广普及提供经验。
为了便于试点工作的开展,请各试点省(市)认真填写试点学校信息表(见附件1),并于2月29日之前报送我部体卫艺司。
联系人:万丽君 电话:010-66097189
邮箱:yishuchutwo@moe.edu.cn;yishuchuone@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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