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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昆山市石浦联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违法排污处理意见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109号
  • 【发布日期】2008-02-04
  • 【生效日期】2008-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昆山市石浦联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违法排污处理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昆山市石浦联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违法排污处理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08〕109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吊销昆山市石浦联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请示》(苏环科〔2007〕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昆山市石浦联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运营证书(国环运营证0116,工业废水乙级)于2007年6月30日到期,证书已失效,我局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二、望你厅继续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持证单位的监管,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二○○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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