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青兰山30万吨原油码头项目海域使用权人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49 号
  • 【发布日期】2008-02-13
  • 【生效日期】2008-0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青兰山30万吨原油码头项目海域使用权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青兰山30万吨原油码头项目海域使用权人的批复

(闽政文〔2008〕49 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变更福建炼化公司炼油乙烯合资项目青兰山30万吨原油码头项目海域使用权人的请示》(闽海渔〔2008〕12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将惠安县净峰镇青兰山东北沿岸15.27公顷青兰山30万吨原油码头的海域使用权人,由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请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