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重庆市
- 【发布文号】渝办发〔2005〕114号
- 【发布日期】2005-05-12
- 【生效日期】2005-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重庆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政务值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政务值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渝办发〔2005〕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政务值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政务值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政务值班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保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准确及时有效地处理日常公务、群众投诉、紧急政务、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映灵敏、传递迅速、处置准确的应急指挥系统,更好地为推进富民兴渝、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工作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务值班工作考核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不断推进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形成高效运转的政务值班网络。
政务值班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值班工作考核对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
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公开电话工作的考核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四条 政务值班工作在市政府目标考核保证分10分中占1分,由市政府值班室将其分化为基本分100分,实行归口考核。
考核实行倒扣分制度。
第五条 值班制度不健全,硬件设施不完善扣5分;没有按规定对值班干部定编、定岗扣5分。
第六条 市政府值班室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值班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无人值班或脱岗,1次扣5分;无正式在编干部值班扣2分。
第七条 全国和全市重大会议、重大活动及“五一”、国庆、元旦、春节期间,未安排领导带班或干部值班的发现1次扣10分。
第八条 未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暂行办法》规定,对各类紧急政务和重大突发事件出现漏报、瞒报1次扣10分,迟报、错报1次扣5分;未按要求通过重庆电子政务办公业务网的值班信息窗口进行网上报送的,1次扣2分。
第九条 对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回复落实情况而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和回复的,1次扣5分。
第十条 对市政府值班室(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书面交办件未办理回复的,1次扣8分;对办理不认真,退回重新办理的,1次扣5分;未经同意超时限回复的,1次扣5分。
电话交办未按要求办理的1次扣5分。
第十一条 因处理群众反映问题不认真、态度差或敷衍塞责被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1次扣5分。
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视具体情况扣减一定的分值。
第三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年度倒扣分后获得80分以上(含80分)者为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年度得分在80分以下者,扣减该单位在市政府目标任务考核中保证分的相应分值。
第十四条 年度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以得分高低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办理书面或电话交办工作情况、值班工作任务繁重程度等因素,评选政务值班工作先进集体(同时参照本暂行办法评选公开电话工作先进集体)。
第十五条 被评为先进集体的单位原则上可推荐1―2名值班工作先进个人候选人;所在单位没有被评为先进集体,个人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推荐为值班工作先进个人候选人。
第十六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 年度得分在60分以下者,视为政务值班工作严重不达标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有关单位要提出整改措施报市政府值班室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政务值班工作考核由市政府值班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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