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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8〕12号
  • 【发布日期】2008-02-17
  • 【生效日期】2008-0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的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的函

(国核安发〔2008〕12号)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福建宁德核电厂一期工程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的请示》(闽宁核〔2008〕15号)收悉。

根据我国核安全法规《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质量保证大纲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福建宁德核电厂1、2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1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在福建宁德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质量保证大纲,采取措施,确保核电厂的建造质量。

二○○八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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