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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8〕11号
  • 【发布日期】2008-02-21
  • 【生效日期】2008-0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要求,经研究,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增补,即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项下增补“中国石油海洋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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