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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8〕222号
  • 【发布日期】2008-02-27
  • 【生效日期】2008-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8〕222号)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我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审批的请示》和《关于对我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报审资料调整的报告》(安盟财保成分司〔2008〕2、5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条款名称的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

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B16H02Z01080227;

2、车辆损失保险:B16H02Z02080227;

3、全车盗抢保险:B16H02Z03080227;

4、车上人员责任保险:B16H02Z04080227。

附加险、特约条款:

1、玻璃单独破碎险:B16H02F01080227;

2、车身划痕损失险:B16G01F02080227;

3、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B16H02F03080227;

4、自燃损失险:B16G01F04080227;

5、代步车费用险:B16G01F05080227。

你公司应在保单印制条款的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客观公正地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不得发生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附件: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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