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2-27
- 【生效日期】2008-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哈尔滨市工业布局调整的指导意见
哈尔滨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哈尔滨市工业布局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科学合理规划和调整我市工业产业布局,积极引导投资方向,防止和避免产业同构,加快产业集聚,坚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进我市工业产业布局不断优化,实现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工业布局调整指导意见。
一、思路及原则
(一)总体思路
按照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空间布局规划,围绕装备制造、食品、医药、化工等主导产业和战略产业,结合产业布局发展方向,依托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载体,鼓励、引导优势产业及符合产业定位的企业进入规划的布局和重点发展的园区;限制不符合产业布局要求的企业及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进入相关区域,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禁止新建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对鼓励和限制以外的产业,创造宽松环境自由发展。通过宏观调控,推动全市工业布局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工业化与城市化协调发展的原则。工业化是城市化的基础,工业的发展要与城市化相结合,做到工业化与城市化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产业发展导向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调整和城市总体规划相统一,严格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执行,适应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城市总体规划要为工业布局产业发展提供空间。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通过产业发展导向的引导,推进工业布局的优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工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增强工业经济的发展后劲。坚持保护生态环境、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原则;新建工业企业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产业功能定位、符合环保要求,探索循环经济新模式,使工业经济的发展同资源永续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协调一致。
――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范围内,鼓励和优先扶持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限制和淘汰明令禁止的产业及落后产能;结合哈尔滨实际,立足现有布局结构及产业基础,依据相关产业政策,科学合理的确定产业功能定位,调整优化工业产业布局,避免布局的无序和混乱,避免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坚持推进产业集聚发展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相同的产业向特定优势区域集聚,防止产业同构,促进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形成生产专业化区域和产业密集带;鼓励大企业向专业园区搬迁,围绕优势企业和龙头产品,延伸产业链,形成产业配套能力,不断壮大产业实力,整合各种资源,形成稳定、持续发展的竞争优势产业群。
――坚持发挥比较优势突出特色的原则。按照优化工业布局的要求,依托各区县(市)区位条件、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挖掘发展潜力,培育主导产业,壮大优势产业,形成特色经济,打造竞争优势,促进县域经济增长极的形成与发展,实现县域经济的分工协作,错位竞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二、产业发展重点
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总体要求,加快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产业发展。依据我市产业基础和发展的潜力及条件,结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我市装备制造、医药、食品、化工等主导产业及新兴产业发展。
1、装备制造业。鼓励和重点发展电站成套设备、汽车整车制造及配套、飞机制造、基础功能部件制造等产业。
2、食品产业。鼓励和重点发展乳制品制造、饮料制造、粮食深加工等产业。
3、医药产业。鼓励和重点发展抗生素产品、中药产品、生物制药等产业。
4、化工产业。鼓励和发展石油化工、煤化工、基础化工及精细化工等产业。
5、新兴产业。鼓励和重点发展风力发电等新兴能源装备、铝镁合金等新材料产业。
三、布局及导向
(一)空间布局
建成区:依据产业功能定位,利用现有的区域产业基础,优化产业布局,形成与中心城市地位相匹配、与区域经济空间环境条件相吻合的布局形态。城区南部重点发展重工业;城区北部重点发展轻工业;城区东部重点发展化工产业;城区西部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心城区兴办都市工业,发展创意产业,改造提升现有产业,加快推动企业搬迁。形成“南重”、“北轻”、“东化”、“西高”、“中兴”工业布局。
建成区以外:鼓励建成区以外的区县(市)按照“一县一业、一业特强”的原则,立足区位条件和资源特点,依托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载体,着力构建双城、宾县、尚志、依兰、五常5个产业集聚区;努力培育在国内外、省内外同行业中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以工业化带动城市化,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形成围绕城区多点辐射的特色产业布局形态。
(二)发展导向
南部重工业集中发展区
城区南部的平房区、香坊区、三大动力工业区。重点发展航空航天、电站成套设备及配套、汽车、铝镁加工等产业。
1、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鼓励和重点发展汽车制造、航空航天、机电配套、新材料等产业。限制化工、纺织、化学原料药及中药初加工等产业进入。
2、平房工业区。鼓励和重点发展汽车配套、铝镁加工、航空航天配套等产业。限制化工、纺织、化学原料药及中药初加工等产业进入。
3、香坊工业新区。鼓励和重点发展装备制造产业。限制化工、化学原料药及中药初加工等产业进入。
4、三大动力工业区。鼓励和重点发展电站成套设备及配套产业,大力兴办都市工业。限制其它产业进入,并逐步推动现有产业向城区外搬迁。
北部轻工业集中发展区
城区北部的呼兰区、松北区。重点发展医药、食品、环保设备、农业机械等产业。
1、松北工业区。鼓励和重点发展环保设备、木制品加工、对俄贸易产品加工、农业机械等产业。限制化学原料药等产业进入。
2、呼兰工业区。鼓励和重点发展绿色食品、医药等产业。限制化学原料药等产业进入。
东部化工产业集中发展区
城区东部的道外区、香坊区(化工区),重点发展石油加工、煤化工、精细化工及其他基础化工、建材等产业。
哈东化工区。鼓励和重点发展石油加工、煤化工、精细化工及其他基础化工等产业。限制食品等产业进入。
西部高新技术产业集中发展区
城区道里区西部,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环保材料、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及周边园区。鼓励和重点发展食品生物工程、电子工程、机器人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限制重化工业、纺织、建材等传统产业进入。
中心城区兴办都市产业
南岗区、道里区、道外区等二环以内区域兴办都市工业。利用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厂房、楼宇,发展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及广告、服装设计、企业策划、金融服务、咨询服务等为工业服务的第三产业及创意产业。严格禁止其它产业进入,对现有产业改造提升,并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搬迁。
区县(市)特色产业发展发展区
1、阿城工业区,鼓励和重点发展机械、钢铁、建材、食品、纺织等产业。
2、双城市依托双城新兴工业园区及双城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食品、乳制品、饮料、玉米深加工、石油开采等产业;
3、宾县依托宾西开发区,重点发展建材、食品、玉米深加工等产业;
4、五常市依托牛家工业园区,重点发展大米深加工、医药等产业;
5、尚志市依托尚志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乳制品、山特产品、果蔬加工、纺织、木制品等产业;
6、延寿县依托同福工业园区,重点发展食品、果蔬、医药及汽车配套产业;
7、巴彦县依托兴隆工业园区,重点发展大豆和玉米加工、生物质发电等产业;
8、木兰县依托奉贤工业园区,重点发展纺织、柳编、大米深加工、风电等产业;
9、通河县依托通河工业小区,重点发展大米深加工、风电、石油开采等产业;
10、方正县依托方正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木制品、大米加工、石英硅加工、风电等产业;
11、依兰县依托依兰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煤化工、风电等产业。
四、导向政策
(一)鼓励的政策
积极扶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的发展,特别是鼓励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布局规划要求的产业,以及符合产业功能定位的工业园区发展。
1、鼓励和支持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加快发展。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工业园区和重点区、县(市)工业集中区建设。
2、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供应土地,降低工业项目进入成本。
3、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采购中心和研发中心。对世界500强及国内500强工业企业来哈设立总部、地区分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租赁场地的,公司注册所在区、县(市)可给予一定补贴。
4、鼓励和扶持主导产业加快发展。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对按照产业布局规划进入指定区域的主导产业和战略产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以及重点企业工业投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对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投资项目的,经过审批程序后,视实际情况可给予三年、两年或一年专项资金扶持。
5、鼓励企业推进信息化。对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龙头企业,以及在信息化建设中成效显著并取得典型经验的企业信息化项目给予扶持。
6、市企业担保中心、民营企业担保中心等担保机构,为进入符合产业功能定位的园区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7、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协助企业向国家、省申报节能项目争取资金,并利用我市相关资金对节能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8、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依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若干政策》,落实好自主创新政策。
9、鼓励中心城区企业实施搬迁改造。计划搬迁的企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依照《哈尔滨市土地储备办法》的规定,依法收回土地后纳入政府储备,按现行标准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进行补偿。
(二)限制的政策
运用政策等调控手段,限制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明令禁止的产业,以及产业同构的园区发展。
1、限制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禁止的产业发展。对新上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严格控制审批和备案。对现有限制和禁止的产业逐步减少比重,在资金、政策等方面不予扶持,从根本上予以限制。
2、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发展。限制新上高耗能、高污染的工业投资项目,对现有的高耗能企业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提高生产高耗能产品企业电价,抑制盲目发展。对高污染企业提高排污费征收比例,限期达到环保达标排放。
3、限制产业同构突出的园区发展。对不按产业集聚要求而无序竞争,导致产业同构突出的园区,在园区规模上进行严格控制,限制新企业进入,不享受资金、优惠政策等方面扶持。
4、限制不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定位企业进入园区。工业园区要按照产业功能定位吸引企业入区,对于未按产业定位进入园区的企业,除不享受资金、政策扶持外,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对企业实现税收区县(市)级留成部分全部上收市级财政。
5、对城区内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限制发展空间。对有环境和噪声污染的企业限制生产,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促其尽快搬迁。
哈尔滨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