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
- 【发布文号】教民厅〔2008〕1号
- 【发布日期】2008-03-04
- 【生效日期】2008-03-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切实抓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切实抓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2008年3月4日 教民厅〔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宗)委(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民(宗)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宗局: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在青少年中开展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重点内容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从中小学生入手扎实抓好民族教育工作,让各民族学生从小树立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各民族的紧密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有效措施,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石。近几年来,各地教育和民族(宗教)部门根据中央统战部、教育部、国家民委和国家宗教局等相关要求,逐步深入地在中小学开展了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丰富了中小学爱国主义、国情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内容,促进了56个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相互交流、继承和发扬,增进了学生对我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社会主义伟大祖国历史的认识,增强了各民族学生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思想意识,引起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取得了良好的教育和社会效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 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教民〔2005〕1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切实抓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思想认识。国家的稳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国家的团结统一和繁荣富强,社会和谐、科学发展,都要求必须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在新形势下,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是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基础。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时期,在中小学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各级教育、民族(宗教)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在各民族学生中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重要精神,进一步明确在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思想和认识自觉地统一到党和国家的要求上来。并按照《决定》精神,在中小学教育中,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要把它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
二、加强领导,把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安排。各级教育、民族(宗教)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做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把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安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各级民族(宗教)部门要适时对各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给予指导,并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督导检查,切实保障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三、加大力度,把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一步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各级教育、民族(宗教)部门要按照《决定》和《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教民厅〔2004〕7号)有关要求,继续将民族团结教育有关课程列入地方课程。各地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做好工作计划,加强专兼职师资培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此项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效果。鉴于此项教育活动内容的政治敏感性较强,同时为确保活动开展的严肃性,各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有关教材和音像资料由教育部、国家民委等部门组织编写,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后统一使用。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要求,将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及音像资料纳入地方课程教材使用规划予以落实。同时,各地要创造条件逐步在高中及大学阶段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理论的教育。
在中小学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中断。教育部、国家民委将按照中央有关要求,不定期对各地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进行检查,确保整个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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