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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煤矿事故的通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调〔2008〕46号
  • 【发布日期】2008-03-06
  • 【生效日期】2008-03-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煤矿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煤矿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08〕4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日,煤矿接连发生多起较大重大事故,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3月2日4时左右,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冯家岭煤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9人死亡、6人受伤。该矿为乡镇煤矿,设计和核定生产能力均为9万吨/年,低瓦斯矿井。该矿春节期间停产放假,2月22日平鲁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该矿进行了复产验收,2月25日经批准同意恢复生产。事故当班27人入井作业。初步调查,事故的原因是主斜井提升皮带起火,烟雾蔓延至井下,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详细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3月3日14时50分,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和平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该矿为乡镇煤矿,设计能力6万吨/年,为高瓦斯矿井。2月27日,江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对该矿进行节后复产验收时,检查出该矿井下人行下山二级一处密闭漏风较大、三级南翼残采工作面无瓦斯传感器等隐患,要求进行整改,不得擅自进行生产。2月28日,该矿在改造回风系统、掘进巷道时发生突出事故。事故当班10人入井作业。初步调查,事故的原因是该矿对掘进工作面构造地带瓦斯浓度升高等异常情况未引起重视,没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掘进作业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详细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3月4日23时40分,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大地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该矿为乡镇煤矿,资源整合主体矿井,原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整合后设计能力为15万吨/年,安全专篇未审批,未进入技改程序,只持有采矿许可证。该矿为低瓦斯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未运行。事故当班入井21人,在井下回风巷进行掘进。初步查明,该矿井下管理十分混乱,以掘代采,多处串联通风,多处电器失爆,局扇运行不正常,矿灯无人管理,检身记录弄虚作假等。事故初步原因是停风造成局部瓦斯积聚,作业人员带电检修,开关产生火花,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

3月5日10时30分,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金安煤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该矿为乡镇煤矿,资源整合主体矿井,为原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的两个残采的乡镇矿整合而成,井下巷道复杂,煤炭自燃发火期短。该矿生产能力由3万吨/年技改为6万吨/年,原有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但整合后未进行变更,其他证照被暂扣。整合矿井的设计未通过审查,未进入技改程序。该矿为低瓦斯矿井,安装有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采用木支护。初步调查,事故当班30人入井违法违规进行回采、掘进和维修,-85水平71采区回风侧采空区漏风造成煤炭自燃,引燃支护材料,巷道垮塌,产生的有害气体涌入作业区,作业人员没有佩戴自救器,在撤离过程中中毒死亡。事故的详细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以上4起事故,有的是技改矿井,以掘代采、违法开采;有的是节后复产矿井,未认真排查治理隐患、盲目入井施工作业;有的是停产整顿矿井,麻痹松懈、安全管理松散;有的不佩戴自救器,违规下井作业。暴露了当前一些地区隐患排查和复产复工验收不细致、安全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复产验收工作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密切配合,在地方政府领导下,进一步研究完善煤矿复产复工工作方案,再次核实辖区内符合复产条件煤矿的复产复工时间安排,避免大规模集中仓促复产。要按照复产复工各项要求,逐矿逐项落实进度和要求,严把验收质量关。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能批准复产复工。

二、加大对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监察

资源整合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先关闭、后整合”的规定。新建矿、技改矿和整合技改矿要严格遵守整合技改的有关规定,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禁以掘代采。对违法违规的煤矿,要坚决停产整顿,直至取消整合保留资格,依法关闭,不能姑息。

三、加强煤矿防灭火的管理

煤矿企业必须制订和完善防灭火制度,加强电气、胶带输送机等设备检修,确保完好,要完善防灭火设施,及时消除隐患。井下存在火区的煤矿必须采取措施及时治理,定期测定和分析气体成分和温度,已封闭的火区或高温点,要定期检查封闭墙内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等气体成分。发现火区封闭不严或有异常情况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要督促各煤矿企业按规定严格矿井采掘工作面的布署,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严禁不合理串联通风,杜绝无风、微风作业。要加强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可靠运行,瓦斯超限必须能够及时报警、断电。认真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进一步加强瓦斯地质工作,查清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瓦斯涌出量等地质资料。

五、加大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深入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抓住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加强对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办,对一时不能根治的,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限期进行整治。对于逾期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二○○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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