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调〔2008〕48号
- 【发布日期】2008-03-10
- 【生效日期】2008-03-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日黑龙江省两起煤矿瞒报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日黑龙江省两起煤矿瞒报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08〕4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月28日13时20分左右,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建宝煤矿发生一起水灾事故。事故发生后,矿方只上报2人失踪,随后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省、市政府立即组织核查,初步掌握事故造成14人下落不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派员赶赴现场。目前该矿矿主等事故责任人已被控制,正抓紧排水,鸡西市已组织力量进一步核查人数。该矿始建于1996年,斜井开拓,生产能力为4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为4#煤层,正常涌水量6立方米/小时。该矿证照齐全有效,因牡丹江“12.29”重大事故发生后,鸡西市要求除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外的所有煤矿一律停产,该矿于2008年1月1日由麻山区安监局下令停产,目前尚未通过复产验收,但该矿擅自组织人员下井,导致发生透水事故。事故详细原因还在调查中。
3月5日22时,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泰源煤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3人下落不明。事故发生后矿方称当时下井人员全部升井。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接到举报,反映有10余人被困井下,省、市政府立即组织核查。经鹤岗市政府初步查明,事故当班入井44人,其中31人安全升井,13人下落不明。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起事故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派员赶赴现场。目前该矿法定代表人、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和一名出资人已被控制,另一名出资人正在追捕中,火灾扑救工作正在紧张进行。该矿建于1978年,原为黑龙江农垦局鹤岗煤矿,2001年由个人购买并更名为泰源煤矿。该矿证照齐全有效,生产能力9万吨/年,斜井开拓,采用压入式通风。该矿春节前放假停产,3月4日通过节后联合验收组验收合格,正在履行复产手续。事故起火地点为井下五片下十米处峒室的压风机,初步分析可能是由于电缆起火或违规动用电焊引发火灾,事故详细原因还在调查中。
这2起瞒报事故充分暴露出不法矿主及有关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矿工生命,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逃避责任,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严厉打击瞒报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行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和公检法机关依照《〈刑法〉修正案(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当事人和参与者从严从重查处。要进一步健全举报制度,建立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使瞒报事故等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受到严厉打击。
二、加强复产验收工作。要优化煤矿复产复工计划,尽量避免过于集中而影响验收工作质量。认真落实煤矿复产复工方案,督促煤矿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特别是通风、排放瓦斯、排水、电缆电器设备检查等安全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坚决不能批准复产复工,并限期整改。
三、加强矿井电缆和机电设备的管理。井下电缆和机电设备等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入井前要严格检验,使用中严格落实电缆、机电设备的检验、维修制度,确保运行可靠。对井下使用的不符合防灭火要求和管理规定的电缆、机电设备要立即更换。
四、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要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探明煤矿自身及周边采空区积水和地面水源的情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十六字原则。探放水时,要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水患不除不得进行任何采掘作业活动。
责成黑龙江煤矿安监局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从严从快查处这两起瞒报事故,查处结果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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