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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27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27号
  • 【发布日期】2008-03-14
  • 【生效日期】2008-03-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27号

关于批准对集安板栗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集安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集安板栗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集安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集安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通知》(集政办发〔2007〕6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吉林省集安市青石镇、太王镇、麻线乡、榆林镇、凉水朝鲜族乡、大路镇、通胜街道等7个乡镇街道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近和、银叶、方座。

(二)立地条件。

海拔高度400米以下,年平均气温不低于4.5℃,10℃以上的年积温不少于2700℃,无霜期不短于125天,土壤pH值5.5至6.7,土质为砂质土、砾质土、壤土。

(三)栽培管理。

1. 苗木繁育:选用抗寒、抗病板栗实生苗为砧木,嫁接繁育。

2. 苗木栽植:栽植时间为春季4月中下旬或秋季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栽植密度为每公顷≤830株。

3. 施肥管理:以有机肥为主,辅助使用无机肥料,每株成龄板栗树每年施有机肥≥25千克。

4. 整形修剪:树形采用主干形或开心形。通过修剪保证树冠通风透光。

5. 采收:全树有1/3球果开裂即可采收。人工采摘或地上拾取。

6. 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7. 采后处理:选择通风凉爽场所将苞果堆放7至10天,堆放厚度≤70厘米。

8. 贮藏:在保湿低温(0℃至5℃)条件下贮藏,贮藏期不超过90天。

(四)质量特色。

1. 感官特征:饱满,红褐色,果肉浅黄色,细腻,涩皮薄易剥离。

2. 理化指标:

品 种
项 目

单粒重g
含水量%
总糖%
蛋白质%
脂肪%
淀粉%

近和
≥9
41.0~45.0
≥13.5
≥4.7
≥1.30
≥31.6

银叶
≥9
41.0~45.0
≥13.5
≥4.1
≥1.35
≥32.0

方座
≥8
41.0~45.0
≥14.6
≥6.5
≥1.50
≥32.0

3. 安全要求:产品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三、专用标志使用

集安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吉林省集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集安板栗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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