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8〕49号
- 【发布日期】2008-03-18
- 【生效日期】2008-03-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福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榕政综〔200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福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我市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护合法权益, 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协调配合、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得法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协调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和市场基础(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我市经济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福州地区,具有影响或可能影响全市乃至辖区以外地区经济社会稳定的各类金融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我市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通报或者抄送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突发事件以及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地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严重危害我市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金融突发事件
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掌握情况,采取措施。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依法、灵敏、高效、稳妥的原则,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作用。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明确责任人,建立起统一指挥、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责任机制。
(3)依法处置,控制风险。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根据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以及金融风险扩散、蔓延迅速等特点,依法、积极、稳妥、缜密、有序地处置,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4)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到秘密以上(含秘密)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不得泄密。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2.1.1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工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分管领导、市政府分工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各县(市)区政府为成员单位。邀请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相关处室参加。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各专项事件情况作相应调整。可视情况邀请市人大法制委、市中院协助。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相关联系工作。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市领导小组可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市直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2.1.2 市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配合省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不稳定事件。
(2)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3)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和有关方面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4)明确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邀请参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5)发生特大或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时,积极协助、配合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并按规定与事件涉及的其他地方政府具体协商制定处置方案,依法开展处置工作。
(6)指挥、协调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7)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统一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8)风险处置结束后,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2.1.3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收集、监测、整理、报告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2)督促、检查、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落实应急措施。
(3)根据市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协调、指导处置工作。
(4)总结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5)提出修订本预案的建议。
(6)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7)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各成员单位和当事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和当事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金融风险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主动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金融监管部门联系。及时报告、反馈有关情况,积极主动参加处置工作,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调配合。
2.2.1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1)对各金融监管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情况进行分析。
(2)视风险程度及时启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人行职责防范范围内的事项。
(3)做好对各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汇总和分析。
(4)向市政府通报有关信息,重大事件及时上报人行总行和省政府。
(5)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2.2 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
(1)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分预案,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督促、指导本系统金融机构制定应急预案。
(2)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定期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情况。
(3)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分预案,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5)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监管工作提出完善措施。
2.2.3 市委宣传部
(1)协同市领导小组和金融监管部门做好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
(2)对新闻媒体采访突发事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
(3)协助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把握宣传口径,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正面引导作用,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2.4 市发改委(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办公室)
(1)承担市金融突发应急处置专项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负责将金融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
(3)协助、配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信息沟通工作。
(4)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的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2.2.5 市财政局
(1)积极配合市领导小组及其他成员单位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作出判断。
(2)对市领导小组作出的需要市财政出资进行应急救助的决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根据市政府指示及时做好相关资金的拨付工作。
2.2.6 市公安局
(1)根据职责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加强重要部位的交通管理工作。
(2)配合金融突发事件当事单位,对相关证据的确认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
(3)根据事件特点、性质,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
(4)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当事单位维持运行秩序。
(5)配合、指导金融突发事件当事单位加强重点场所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安全。
2.2.7 市信访局
(1)对信访人员进行疏导并做好《信访条例》的宣传及信访接待工作。
(2)及时通知相关金融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到位。根据市领导小组的统一口径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3)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信访事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信访人员思想工作,避免信访人员围堵政府机关、阻碍交通等。
(4)跟踪、督办风险事件的处理。
2.2.8 当事单位
(1)成立本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报省监管部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稳妥地处理,维持好营业场所秩序。
(3)及时向监管部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事件动态,依法、迅速、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
(4)做好取证工作,保存有关照片和资料。
(5)做好金融数据备份,确保突发事件期间或风险处置后的正常经营。
(6)总结经验教训并制定整改措施,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2.2.9 县(市)区政府
成立各县(市)区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小组,主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2.3 其他部门职责
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职责规定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省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及时将重要信息向市政府通报及各自的直接上级机关报告,并抄送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1.2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做好各监管部门通报信息的汇总和分析,跟踪研究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福州辖区内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人行总行和省政府上报、向市政府通报重大事件情况。
3.1.3 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充分发挥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和省金融监管部门要在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上通报影响我市辖区内金融稳定的主要风险因素,实现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省金融监管部门应将福州监管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各自的直接上级机关和市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当事单位做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工作。
3.2.2 预警警报发出后,监管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市政府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通报最新动态。
3.2.3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在接到预警警报后,应迅速评估,分析风险的严重性及可能导致的后果,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3.2.4 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各部门方可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2.5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金融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四种级别。根据《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多个省(区、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 省政府或省级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通过中央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省政府能单独应对的,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级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下列情况,为Ⅳ级事件:
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金融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市政府可以单独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对待的。
5.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5.1.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或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发生时,市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启动本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事态严重程度等,由市领导小组通过市政府按规定上报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并确定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通过市政府及时报请省政府成立省级金融突发事件专项领导小组,启动省应急预案,并按规定与事件涉及的其他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处置方案。
5.1.2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发生时,市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报告后3小时内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启动本预案,并针对不同的突发事件,确定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5.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当事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自救处理,包括采取内部调集、股东援助以及行业内拆借等紧急资金调配措施。必要时,及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向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申请再贷款,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应加强协调和指导工作。
(2)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当事单位立即向省监管部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省监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立即启动本系统应急处置分预案,同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其中:属于特大或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各省金融监管部门在15分钟内向市110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3)市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并报市政府。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需要司法介入的,由市领导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入司法程序。
(4)在市领导小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根据风险发展阶段和各自职责提出处置建议,并将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动向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5)市领导小组可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分别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6)必要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7)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市财政局以及当事单位根据上级部门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福州辖区金融稳定。
5.3 落实措施
(1)正式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对于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监管部门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察,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市公安局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
5.4 信息报送
5.4.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当事单位应立即(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省监管部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口头报告,同时在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
5.4.2 省监管部门接到当事单位口头报告后,在1小时内转报省政府,同时通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和当事单位共同履行后续报告职责,随时报告突发事件最新发展态势。
5.4.3 较大以上级别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市领导小组最迟不超过当事单位报告后3小时通过市政府按规定上报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5.4.4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按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人行总行及市政府。
5.4.5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及事件发生后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1.1 市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指示发布终止应急响应和风险解除通知,各部门必须在接到市领导小组通知后方可解除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6.1.2 在风险处置平息后,市领导小组应成立风险资产后续清理小组,配合监管部门以及各相关金融机构的总行或福建分行,继续处置尚未处理完的风险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对其提供的救助资金的应用及回收工作进行全面的跟踪监测,核实债权、债务,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妥善保管被关闭金融机构账目。
6.1.3 省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帮助金融机构恢复正常营业秩序,最大限度地消除金融突发事件给辖区内金融业和受波及地区社会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
6.1.4 由市领导小组指定相关单位配合监管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6.1.5 由当事单位提请市领导小组确定相关机构,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
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监管部门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理结果等。
6.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处理结果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建议等,并及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6.2.3 省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应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以及本系统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或完善相关法规、规章的意见和建议。
6.2.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2.5 参与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对与风险处置有关的档案材料,应保存完整并按要求归档。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6.4.1 市审计局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4.2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依据有关规定对金融稳定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7.1.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财政局、省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所在县(市)区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3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须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7.3.1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 核心财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 重要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工作运行。
7.3.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4 安全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人员。
7.5.2 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或派员参加有关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培训班,提高金融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监管水平。
7.5.3 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8.附则
8.1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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