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办〔2008〕47号
- 【发布日期】2008-03-18
- 【生效日期】2008-03-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乡村绿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乡村绿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0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林业局牵头制定的《龙岩市乡村绿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龙岩市乡村绿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林业局)
根据岩委发〔2008〕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在全市选择10个乡镇和50个村庄(具体名单附后)开展绿化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乡村绿化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试点乡村选择原则
1、重视造林绿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2、村民“四旁”绿化积极性高,自愿在路旁、村旁、河旁、宅旁种植珍贵树及乡土树种,并做好庭院、道路绿化美化。
3、区位、环境、交通和基础条件较好,通过努力,能有效提升生态环境质量,较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目标任务
1、乡、村道路绿化。街道绿化要做到乔、灌、草相结合,绿化与美化相结合,自然景观与人工造景相结合。乡、村道路两侧栽植1行以上乔、灌木,基本实现乡、村道路林荫化,村、镇周围生态严格保护,古树名木保护良好。
2、乡(镇)绿化。每个试点乡(镇)所在地“四旁”绿化种植各种珍贵树及乡土树一万株以上,成活率85%以上。
3、村庄绿化。每户种植珍贵树及乡土树种5株以上,成活率85%,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85%以上。
三、扶持政策
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非规划林地植树造林工作的通知》闽林综〔2005〕158号文件精神。在非规划林地上种植的林木(农村村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包括村旁、河溪旁、路旁、沟渠旁、田旁和基本农田外的抛荒地、旱地、坡耕地种植的林木)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实行“谁造谁有谁管理谁受益”的政策,允许流转、继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2、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但可按规定计算森林覆盖率。
3、需采伐的,由业主确定采伐年龄、采伐方式(生态敏感区除外),不必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应当于采伐前将采伐地点、树种、数量等书面报当地乡(镇)林业站备案,并在行政村公示。报备和公示15天后业主即可实施采伐。采伐的林木免收各种林业规费。
4、采伐后,需要运输的,凭当地乡(镇)林业站的证明在本县范围内运输;出县的,应当凭当地乡(镇)林业站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并在备注栏注明“非规划林地的林木”。
四、工作措施
1、大力宣传开展“四旁”绿化对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宣传“种植珍贵树,建设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宣传种植珍贵树的优惠政策和发展前景,充分调动广大群众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2、试点乡镇、村负责做好乡镇直单位如学校、基层所站和村的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四旁”绿化地点、业主、树种、数量,并向林业部门提出需苗计划。林业站协助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及树种选择。
3、林业部门负责做好苗木供应和技术指导。对已整地挖穴的要及时调运苗木,确保苗木质量,调运的绿化苗木原则上要1米以上。同时要加强技术服务指导,确保造林绿化质量。
4、林业站负责建立造林绿化台帐。对种植的珍贵树和乡土树种要进行逐一登记造册,明确造林业主、造林树种、造林地点、造林数量,年底以台帐为依据组织检查验收。
5、由林业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试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附:2008年乡村绿化试点乡镇村名单
附:
2008年乡村绿化试点乡镇村名单
一、试点乡镇(10个)
新罗区: 适中镇、小池镇
永定县:下洋镇、湖坑镇
上杭县:才溪镇、古田镇
武平县:十方镇
长汀县:策武乡
连城县:朋口镇
漳平市:永福镇
二、试点村(50个)
新罗区:龙门镇洋畲村、小池镇培斜村、适中镇中溪村、岩山乡莱山村、龙门镇湖坑村、万安乡溪竹村、白沙镇小溪村。
永定县:金沙乡五坑村、坎市镇新罗村、湖坑镇南江村、坎市镇文馆村、湖坑镇洪坑村、西片村、 坎市镇青溪村。
上杭县:步云乡蛟潭村、中都镇都康村、 古田镇文元村、苏家坡村、才溪镇溪西村、溪北村,庐丰乡丰乐村、古田镇上洋村。
武平县:东留乡大阳村、新联村、桂坑村、岩前镇灵岩村、永平乡孔厦村,十方镇处明村、三坊村。
长汀县:策武乡南坑村、大同镇翠峰村、新庄村、新桥镇牛岗村、河田镇露湖村、策武乡德联村、大同镇天邻村。
连城县:曲溪乡冯地村、庙前镇吕方村、 朋口镇文坊村、姑田镇上堡村、宣和乡培田村,莲峰镇鹧鸪村、朋口镇池溪村。
漳平市:和平镇东坑村、春尾村、永福镇西山村、南洋乡南洋村、西元乡卓宅村、前洋坪村、和平镇和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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