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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8〕254号
  • 【发布日期】2008-03-21
  • 【生效日期】2008-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25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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