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博函〔2008〕221号
- 【发布日期】2008-03-21
- 【生效日期】2008-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08〕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根据《关于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物博函〔2007〕867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将于近期开展文物拍卖企业增加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标准:
(一)取得第二、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3年以上;
(二)依法成立、连续正常经营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拥有与其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包括陶瓷器类、玉石器类、金属器类)。
二、文物拍卖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增加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申请报告及企业近3年来的文物拍卖业务工作报告;
(二)《文物拍卖许可证》原件;
(三)2007年度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文物拍卖企业近3年来的拍卖纪录(可报电子文件);
(五)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近3年来的文物拍卖活动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六)第一类文物拍卖资质企业专业人员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七)文物拍卖企业与第一类文物拍卖资质考试合格人员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
三、审批工作安排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拍卖企业申请材料的初审,在2008年4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与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对经审核符合审批标准的文物拍卖企业,批准从事第一类文物拍卖活动,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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