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31号
- 【发布日期】2008-03-24
- 【生效日期】2008-03-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制定的河南省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制定的河南省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8〕3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公安厅、综治办、发展改革委、通信管理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广电局、郑州电监办制定的《河南省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
省公安厅 省综治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通信管理局 省政府国资委 省工商局 省广电局 郑州电监办
(二○○八年三月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电信(含军事通信,下同)、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确保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活动期间重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全国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工作部署,自2008年3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以下简称“三电”专项斗争)。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企地共建,综合治理,继续保持对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以下简称“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严打严防高压态势,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保障重要“三电”设施安全运行,为创建平安河南、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坚决遏制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高发频发的势头。专项斗争期间,公安部、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案件必须全部破获;全省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发案率要明显下降,其中,南阳、周口、商丘、洛阳、安阳等市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较2007年同期下降50%以上,郑州、平顶山、驻马店、许昌、焦作等市较2007年同期下降40%以上,濮阳、新乡、鹤壁、开封、漯河等市较2007年同期下降30%以上,信阳、三门峡、济源等市稳中有降,最大限度地减少发案;全省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破案率要明显上升,其中,各地现行案件破案率要达到50%以上;全国挂牌整治重点地区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要下降70%以上,全省挂牌整治重点地区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要下降60%以上。
(二)坚决保障奥运会期间重要“三电”设施的安全。确保河南省不发生严重影响奥运比赛正常进行、赛事信息安全播出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不发生其他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
(三)坚决堵塞被盗“三电”设施销赃渠道。查处破获一批非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违法犯罪案件,打掉一批非法收购窝点,打击处理一批收赃销赃人员,扭转以许昌市大周镇、新乡市大块镇、郑州市回郭镇等为重点地区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违法违规经营、监管失控局面,推进废旧金属收购业健康有序发展。(四)进一步提高“三电”企业事业单位安全防范能力。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关规定,“三电”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机构,配齐配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制,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得到进一步加强。
(五)加强“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企业参与的“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形成企地共建、警企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不断推进“三电”设施安全保护法制建设,进一步营造全社会普遍关注、广大群众自觉参与保护“三电”设施安全的浓厚氛围。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地区。
郑州、新乡等13个省辖市的21个县(市、区)为此次全省“三电”专项斗争挂牌整治的重点地区(详见附件1)。
(二)重点问题。
1.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
2.非法收购被盗“三电”设施器材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3.其他危及“三电”设施安全的问题。
4.部分“三电”企业防范薄弱等。
四、步骤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边部署、边展开”的工作思路,确定整治重点,细化工作要求,提出具体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层层部署启动专项斗争。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4月至6月)。各地围绕“压发案、堵源头”的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要求,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集中优势力量,加大打击整治工作力度,彻底清理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一步遏制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高发势头,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营造安全的“三电”设施运行环境。
(三)保奥运安全攻坚阶段(7月至9月)。各地围绕奥运会安全保卫工作,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加强督查,严密防范,最大限度消除危及“三电”设施安全运行的治安隐患,确保奥运会举办期间重要供电、通信设施安全运行,确保奥运赛事安全播出。
(四)总结考核阶段(10月)。各地对照工作方案和检查考核标准对本地“三电”专项斗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做好回头看、查死角工作,查漏补缺,建章立制。省“三电”专项斗争协调小组组织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五、工作措施
(一)打击破案,缉捕逃犯。
1.打击现行。对现行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案件,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接处警有关规定,快速堵控,快侦快破;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逐一落实责任,迅速查办,依法严厉打击。2.摧毁网络。打掉一批盗、运、销、炼“一条龙”的犯罪团伙,对团伙成员要加强审讯,顺藤摸瓜,扩大战果,深挖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端掉销赃窝点,摧毁犯罪网络。
3.挂牌督办。对近年来未破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详见附件2),组织优势力量,限期侦破;对2007年挂牌督办但未破的案件继续挂牌督办(详见附件3);对挂牌督办的事项,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加强督查,限期完成。
4.网上追逃。对在逃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犯罪嫌疑人员全部上网,逐一落实追捕责任单位和人员,相关地方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协查、协办职责。
5.区域会战。建立完善地区间侦查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串并案件,重点打击流窜作案。由周口、许昌、郑州等市“三电”专项斗争协调小组牵头,分别在周口与商丘、周口与驻马店、许昌与开封、许昌与郑州、郑州与洛阳等市重点交界区域适时组织开展区域联合会战、架网伏击等战役,形成围歼攻坚的声势和氛围,掀起专项斗争的高潮。
6.及时严惩。对破获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要主动商请检察院、法院,及时研究解决刑事司法中的问题,用足用好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从严惩处。对涉及“黑后台”、“保护伞”的案件,要实行异地调警、异地管辖,一查到底。
(二)重拳治乱,严打销赃。
1.重点整治。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逐级确定一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挂牌整治,落实责任,派驻工作组靠前督战指导,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坚决扭转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问题突出以及一些地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泛滥的局面。
2.集中清查。各地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对本地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以及小熔炉、小冶炼厂进行清理整治,坚决查处无照经营、收赃销赃等违法行为。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备案或变更备案事项的站点,要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无证经营的站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如实登记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及其出售人有效信息的,要严格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法收购“三电”设施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省“三电”办将于4月下旬和7月下旬分别组织开展为期10天的集中清查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行动。
3.加强监管。各地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处罚抄告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监管,引导行业建立自律机制,共同维护废旧金属收购业秩序。对有进口废旧金属许可证的收购企业、站点,要加强监管。
(三)强化措施,严密防控。
1.调研摸排。深入研究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规律、特点,摸排掌握并严密管控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危人群,建立台账,尤其加强对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管控工作,切实提高防范、打击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2.企地共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三电”企业事业单位的沟通协商,加强企地共建,充分发挥农村治保会、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有关“三电”企业要拿出专项资金,在重点“三电”设施所在地以承包责任制等形式组建专群结合的巡护队伍、建立巡护机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切实加强对案件多发线路、地段、时段的巡逻防控。省“三电”办确定10个重点县(市、区)作为企地共建试点(详见附件4),挂牌督办。
3.严防死守。奥运会前夕,各地要全面组织开展“三电”设施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三电”设施安全隐患。奥运会期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调整部署,增加力量,加大密度,切实加强对重点线路(台站)的巡护值守,做到死看死守,确保重要“三电”设施安全。
4.联动联防。各地要将“三电”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以及公安机关有关警种之间要密切配合,联动联防,加强对重要“三电”设施沿线和城乡结合部出租房、闲置房及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
5.加强内保。各级公安机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三电”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力度。“三电”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单位内部人员的教育和对外包施工队伍的管理,加强对“三电”设施的日常巡护和重要部位的重点保护,加大防范投入,增强防护力量,推广技防应用,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宣传发动,营造声势。
1.广泛发动。各地要及时研究制定有关宣传方案,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电力、电信、广播影视系统的优势,广泛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手机短信平台等媒介,通过发布通告、发公益广告、群发手机短信、拍摄放映影视短片、张贴挂图、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推动“三电”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2.集中宣传。各地要结合典型案例,充分利用“5・17世界电信日”、举办奥运会等时机,集中宣传“三电”设施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工作成果,营造声势,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3.专题宣传。在专项斗争的不同阶段,各地要针对不同地域、宣传对象制作“三电”专项斗争专题节目,在新闻媒体的显著位置、重要时段、重点栏目及互联网门户网站进行专题宣传报道,切实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青少年的宣传教育,使宣传工作入村、入校、入社区、入单位、入家庭、入网吧、入收购站点,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被全国、全省“三电”专项斗争协调小组挂牌督办的重点市、县(市、区)“三电”专项斗争协调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专项斗争动态和战果。
4.奖励举报。各地要会同“三电”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制定和完善举报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互联网信箱、手机短信平台,奖励举报线索和有功人员,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专项斗争的积极性。
(五)督导考核,兑现奖惩。
1.强化督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三电”行业系统要有重点、有步骤对本地、本系统“三电”专项斗争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通报排名。各级“三电”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各省辖市和重点地区的发案情况、省挂牌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要逐月排名通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
3.兑现奖惩。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三电”行业系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本系统“三电”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整治不力甚至推而不动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平安建设年度评先资格、实行平安建设重点管理或综治一票否决、责任查究;对纵容支持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六)建章立制,确保长效。
1.总结经验。各地要在认真总结2007年专项斗争经验的基础上,结合2008年专项斗争的新情况,加强建章立制工作,不断完善联席会议、综合治理、部门协作、警企联动、信息通报、督导考核、表彰奖励等行之有效的做法,不断巩固和发展专项斗争成果。
2.推进法制。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推进“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三电”设施安全的重要性,把“三电”专项斗争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各地要逐级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三电”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建立“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水平。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和“三电”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本部门、本系统“三电”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优势,建立职责明确、配合到位的联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综合治理部门要将“三电”专项斗争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考核奖惩。
公安机关负责“三电”专项斗争牵头组织协调工作,依法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治安管理,监督指导“三电”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发展改革(经贸)、电力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对电力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电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对所监管企业防范违法犯罪不力特别是存在内外勾结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情况的,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严肃处理,并指导、督促电力、电信企业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工商部门要严把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市场准入关,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违规经营特别是涉嫌收购被盗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从重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广电部门要指导广播影视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并大力支持“三电”专项斗争,加强对广播影视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广播影视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充分利用广播影视行业的宣传资源优势,组织开展好相应的宣传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要指导电信企业积极参与并大力支持“三电”专项斗争,加大人防、物防和技防投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充分利用电信行业的宣传资源优势和现代信息技术,组织开展好相应的宣传工作。
(三)依法行政,加强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对顶风作案的要依法严惩;对领导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和“三电”企业在专项斗争期间发现属于本部门、本企业的违法问题,要严格进行自查自纠,保障专项斗争顺利开展。
(四)畅通渠道,加强情况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情况报告制度,特别是各地“三电”办和有关“三电”企业要进一步畅通工作信息渠道,如实上报每月专项斗争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报表;重大案件、事件、信息和其他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各地确定的省辖市级挂牌督办事项要于3月28日前报省“三电”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地“三电”办和省“三电”办有关成员单位及省直“三电”企业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三电”专项斗争进展情况和相关报表报省“三电”办,11月5日前报送2008年度“三电”专项斗争工作总结。
省“三电”办联系电话:0371-65881300、65882300、65881308、65882674(传真),公安专线84121300、84122300、84121308、84122674(传真)。
附件:1.全国和河南省“三电”专项斗争挂牌整治的重点地区2.2008年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案件3.2007年公安部、省公安挂牌督办的未破案件4.省“三电”办确定的10个企地共建试点县(市、区)5.省“三电”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和职责
附件1
全国和河南省“三电”专项斗争挂牌整治的重点地区
一、全国挂牌整治重点地区
孟津县、禹州市、长葛市、方城县、商水县。
二、河南省挂牌整治重点地区
登封市、新密市、新郑市、巩义市、许昌县、驻马店市驿城区、伊川县、南阳市卧龙区、镇平县、夏邑县、鹤壁市山城区、平顶山市湛河区、焦作市山阳区、新乡市凤泉区、封丘县、郸城县、淮阳县、鹿邑县、濮阳县、安阳县、林州市。
附件2
2008年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案件
1.2007年11月13日,洛阳市新安县铁门镇克昌村300对电缆被盗割58米,直接经济实施3000余元。
2.2008年1月8日,洛阳市新安县曹村镇寨勃村300对电缆被盗割80米,直接经济损失5000余元。
3.2007年4月3日,安阳市内黄县梁庄至南李庄100对电缆被盗割1600米,直接经济损失35664元。
4.2007年11月1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潘庄村西300对298米,200对电缆149米通信电缆被盗割,直接经济损失21965.58元。
5.2007年4月17日晚,三门峡市渑池县英豪镇韦院洼村100对900米、300对900米通信电缆被盗割,经济损失约75000元。
6.2007年5月7日,三门峡市陕县李村乡高沟村的100对1100米、200对1200米通信电缆被盗割,经济损失约78000元。
7.2008年2月5日凌晨1时20分许,信阳市平桥区肖店村1.89公里处,正在使用的党员远程教育光缆400对798米被盗割,400对1000米被破坏,直接经济损失57300元。
8.2007年11月30日,长葛市网通分公司官厅支局位于方庄村、南村两处的400对1392米电缆被盗割,直接经济损失153760元。
9.2007年11月8日,襄城县网通分公司茨沟支局位于骞庄的200对800米电缆被盗割,直接经济损失46296元。
10.2008年2月15日,禹州市网通分公司梁北镇支局位于苏沟村的300对320米、200对180米电缆被盗割,直接经济损失54376元。
11.2007年11月20日,新密市网通分公司岳村支局位于木匠庄附近的200对1231米电缆被盗割,直接经济损失62424元。
12.2008年1月9日,淮阳县网通公司分公司王店支局的彭老家至焦岗方向的200对650米、100对650米通信电缆被盗割,直接经济损失41359元。
13.2007年5月8日夜,鹿邑县网通分公司太清镇支局小怀村至怀溜村段的200对1120米、100对1120米、20对1120米通信电缆被盗割,直接经济损失77940元。
附件3
2007年公安部、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未破案件
一、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案件
2006年10月29日,开封县网通公司电缆被盗,网通公司护线人员孟宪财赶到阻止时,被犯罪嫌疑人用猎枪打伤。
二、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案件
1.2006年12月6日凌晨2时许,驻马店市区内十三香路南段线杆平台上一台重1.2吨(S9-250千伏安)的变压器被盗。
2.2007年3月,开封市尉氏县境内的张氏、十八里、瓦岗基站连续被盗空调室外机,价值24000余元。
3.2007年5月,开封市尉氏县境内的石桥马、克老马、后公基站500安时电池组连续被盗,防盗门及门禁系统被破坏,价值90000余元。
4.2006年11月21日凌晨2时40分,位于驻马店上蔡县塔桥乡楼李村东花木场内架设的正在使用中的1根100对的通信电缆线和1根200对的通信电缆线各被盗60米,直接经济损失共约4000元,造成相邻2个乡镇300余部固定电话通信中断48小时以上。5.2007年4月22日夜,鹤壁市淇县北阳支局下庄接入网点-上庄电缆线路被盗100对电缆800米、200对电缆800米,损失53600元。
6.2007年4月12日,鹤壁市浚县王庄支局被盗200对电缆1200米,损失56092元。
7.2006年11月26日,许昌市梁北余楼被盗300对电缆2根各450米,价值72331.68元。
8.2007年1月3日,许昌市郭连乡靳庄被盗200对电缆2根各1200米,价值99656元。
9.2007年1月4日晚10时15分,许昌禹州市境内陆续发生了针对移动通信光缆线路实施恶意破坏的案件,致使多条线路中断,造成大面积业务中断,直接经济损失达12万余元。
10.2006年4月7日,信阳市平桥区二十里河至周家湾光缆被盗割2档共130余米,造成京广铁路边的VIP基站周家湾基站中断5小时,给京广铁路覆盖造成极大影响,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5万元。
附件4
省“三电”办确定的10个企地共建试点县(市、区)
新密市、濮阳县、商水县、鹤壁市山城区、镇平县、禹州市、平顶山市湛河区、林州市、夏邑县、驻马店市驿城区。
附件5
省“三电”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和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三电”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河南省“三电”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并建立联络员制度。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朱孟洲(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孙世海(省公安厅副厅长)
马修道(省综治办副主任)
朱振华(省国资委副主任)
杨文生(省工商局副局长)
裴志扬(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费银普(省广电局副局长)
赵会群(省通信管理局纪检组长)
阎俊超(郑州电监办副专员)
二、协调小组职责
全省“三电”专项斗争协调小组负责领导专项斗争,把握专项斗争全局和方向,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专项斗争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专项斗争不同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组织全省集中统一行动,检查、抽查和指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专项斗争工作,对全省专项斗争进行通报考核和评比。
三、协调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任:曾建新(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
副主任:张九一(省综治办秘书处调研员)
王红旭(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
郭晓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处副处长)
刘忠信(省国资委办公室副主任)
李传银(省工商局个体处处长)
朱建(省广电局保卫处处长)
徐志明(省通信管理局网络管理处副处长)
王朝晖(郑州电监办电力安全监管处副处长)
杨向东(省军区通信处网管办主任)
四、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全面掌握专项斗争进展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及时发现并帮助基层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专项斗争顺利开展。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反映情况,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传达协调小组的重要指示、工作部署。对专项斗争的重大事项及时研究提出意见,报协调小组审定,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五、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络员
张九一(省综治办秘书处调研员)
夏吉春(省公安厅宣传处宣传科长)
刘卫红(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支队长)
蔡东赞(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支队长)
徐志明(省通信管理局网络管理处副处长)
刘忠信(省国资委办公室副主任)
肖鹏(省工商局个体处副主任科员)
袁满成(省广电局保卫处副处长)
王朝晖(郑州电监办电力安全监管处副处长)
杨向东(省军区通信处网管办主任)
李忠良(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处处长)
张志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河南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李建伟(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河南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刘淑燕(中国电信河南分公司运行维护部主任)
麻志强(中国网通河南分公司保卫部经理)
赵永耀(中国移动河南分公司综合部副主任)
陈书华(中国铁通河南分公司网运部主管)
贺建华(中国联通河南分公司综合部经理)
崔杰(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河南分公司综合部经理)
六、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络员职责
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络员具体负责掌握本部门、本系统、本企业专项斗争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各部门间的工作安排,通报采取的工作措施,汇报日常工作情况,促进专项斗争协调一致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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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