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22号
- 【发布日期】2008-04-01
- 【生效日期】2008-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当前,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形势十分严峻,长江河道非法偷采屡禁不止,个别江段出现反弹,中小河流采砂管理秩序混乱,尤其是汉江河道非法采挖铁砂活动十分猖獗,已对防洪、通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为了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正常的采砂管理秩序,确保堤防、航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采砂事关防洪、通航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采砂管理工作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持之以恒地抓好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部署采砂管理工作,着力解决采砂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根据本区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际,组织研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二、明确责任,共同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牵头,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的管理责任机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管理的规划、审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交通部门负责航道安全和采砂船只运营资格的管理,坚决取缔“三无”船只;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河道采砂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涉黑、涉恶势力;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砂场,禁止非法交易活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河道采砂监管执法活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三、强化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杜绝乱采滥挖现象。要建立打击非法采砂联动机制,一旦发现非法采砂行为,水利部门要立即扣押船只,拆除采砂机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没收非法所得;交通部门要依法吊销营运船只证件;公安部门对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从重从严进行打击。对外省籍未办理采砂许可在我省江段停靠的船只,要按照非法停靠给予处罚,并由当地水利部门负责驱逐出湖北水域。
四、集中整顿,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从2008年4月1日起,全省暂停审批发放中小河道的采砂许可证,全面禁止在中小河流从事采砂、淘金和采挖铁砂行为。用5个月的时间,对长江和中小河流采砂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经省水利部门验收合格后再转入常规管理。整治期间,水利部门因堤防建设进行吹填固基、整治河道需采砂的,交通部门因整治航道需采砂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确需采砂的,必须按管理权限进行严格审批,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追究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纪委关于违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纪发〔2005〕22号)。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本地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混乱、偷采活动猖獗的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对纵容非法采砂活动,为非法采砂通风报信、提供保护,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地要对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采砂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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